#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701北角 #審訊 [4/6]

D1 關(17)
D2 * (15)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1及D2】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天后北角英皇道14號僑興大廈2樓樓梯間保管或控制1支卡式石油氣連火槍,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屬於另一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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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繼續作供
🔹盤問
-案發時14歳,不知D1當時幾多歲。承認當時同D1拍拖
-AP1, D3,AP5也大約14歲
-住深水埗由山峽尾用八達通乘地鐵往炮台山地鐵站
-自己身上沒搜出八達通,不清楚原因,自己沒有丟棄
-同意出門有帶銀包,警方沒找到銀包,不清楚但自己沒丟掉,
-D1 穿黑色衫但沒背囊
~AP1 也穿黑色衫褲有孭背囊
-知道當日是反國安法示威,但五人不是示威者,問到五人穿黑衣去原因是支持及打算去天后銅鑼灣一帶圍觀。
-約1815 時D3將Puma背囊交自己,不重但不知為何交自己,有覺得奇怪但沒有問D3。有打開袋放風䄛入去但沒查看裏面有咩物品
-不擔心袋有違禁品,指朋友交來,只暫時拎不會打開
-當日天氣熱,但大廈外多人好焗所以門口除下外套放入背囊
-不知D1為何由黑衫換白色裙,換衫時間是自己同D3出樓下觀察時換,也不知黑色衫放到那裏
-否認185420 CCTV Ch14截圖折回大廈是因見到門口有警察
-185634 CCTV Ch14截圖各人身上有背囊想離開大廈,為何知道有火槍又帶回在身因怕留在大廈會引起火災,不交警方因D3説好難解釋
-CCTV見到五人最少逗留大廈40分鐘,咁耐因唔知道點處理危險野
-知道有危險嘢即火槍等是約18:21時D3告知,但自己冇打開Puma袋。
-為何不只丟掉火槍,伸縮棍及鍾仔而保留袋?回答是按D3指示做丟下袋
-曾問過D3為何帶三件物品,D3說打算拎出來試用一下,不清楚他是不是示威者。知道有火槍時曾因驚訝掉下Puma背囊,後來D3要求下又取回。
-當時D3有1.8米,自己約1.6米,同意D3高大應該可以自己取2個背囊。D3搵自己笨但因相熟所以仍跟他指示再孭回Puma袋打算離開
-D1知道3件危險物件後曾說「係咪想我哋比人拉」,D3有回應「丟咗就冇事」
-證物相 拍攝D1銀包及學生證放在Puma袋內,D2自己感奇怪但不清楚原因
-PC7256口供 寫住Puma袋內有$2124,錢不是自己。D3身上之Adidas袋反而得$22.5。同意即D3將多錢嘅袋交自己
-解釋自己身上有2部電話是方便打機,3張sim卡是轉換遊戲悵戶用
-電話殼存放文宣紙是認同上寫字句「兄弟爬山,各自努力」「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同意日暦卡背面也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主控指出其實各人就如日曆卡上黑色公仔般穿上黑色衫褲戴護具打算參加示威,證人不同意
-不同意Puma內2個豬咀是自己及D1,不知道為何五人中有三人在大廈內將黑色衫換成白色
-同意五人炮台山地鐵站集合時是黑色衫,不同意控方指D3警署拍照是換了淺色衫,D2說照片內仍是深色。
-維多利亞酒店16格截圖冊P106,同意離開D3及AP5行前,3人其後
-1900警方進入大廈,剛巧五人同一時間放下4個背囊在大廈內,但不是因要逃避警方而放下。
-同意背囊內有大部份物品皆為黑色,而手套、豬咀是示威常用
-不同意自己截查時同警察說過去公園玩
-自己沒有手套,是當日D3比自己,他說是普通手套
-不擔心被認為是示威者因企行人路,但同意逗留時間長。
-同意D1身上也有文宣貼紙P47,上寫有反修例字句,不清楚為何她放手機套。五人支持反修例但行動僅為出現。
🔸沒有覆問

-第二被告案情完-

控辯所有案情完結,原定8月8及9日審期取消,法庭將去信通知D3在8月9日不用上庭,改為裁決日才出席。

案件押後至9月16日 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法庭要求控方書面陳詞需在8月19日前提交,而辯方陳詞及回應需在9月2日前提交。法庭同時定下11月4日 0930作裁決。
期間批准3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旁聽記得手機關鈴聲‼️
接近尾聲有旁聽席家屬手機嚮起,王官認得昨天提醒手機不可發出聲音時也在場,故下令庭警暫時沒收手機,下午1430才可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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