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求情
👥9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1:李(27)/ A2:X(14)
A3:廖(25)/ A4:莊(24)
A6:聶(24)/ A7:黃(21)
A8:羅(19)/ A10:潘(26)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彌敦道132號,無牌管有彈藥,即9枚使用過的催淚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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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本案有11位被告,A1和A6在預審前已去信法庭表示認罪;A5則不在港,不如期歸押;其他被告則否認控罪受審。最後,法庭裁定除A9外的被告面對的控罪成立。

裁決理由簡要: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1168

求情:

王詩麗法官感謝辯方的求情陳詞周全和詳細,唯同時間表示區域法院的案件對本案判刑沒有約束力。

📌案情分析:

王詩麗法官表示現時傾向會採取較游德康法官就涉及同日事件背景中判處的刑期(3年9個月)高的刑期,由於會出現”Disparity(差異)”,故現在給予機會辯方陳詞。

王詩麗法官得悉辯方希望法庭採納游德康法官在DCCC23/2021案的刑期,故引用CACC408/1985案和CACC428/2004案中的判詞:

1:“The second is when different sentences are passed on different accused for the same offences by different judges on different occasions. In this case, the only consideration must be whether the sentence passed on the appellant was appropriate.”

2:“The applicant, who appears today in person, complains that whereas he pleaded guilty, his sentence is the same as that imposed upon his brother who had pleaded not guilty. This is an obvious disparity, but it is well-established that where different sentences are passed upon different defendants for the same offence by different judges on different occasions, the relevant consideration is whether the sentence passed on the accused is proper. It seems to us that the applicant’s brother was the beneficiary of an extraordinarily light sentence and what this applicant now seeks is the benefit of the same windfall.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principle, he is not entitled to that windfall.”

總的來說,就是即使不同法官在相同事件中的判刑有分別,上訴法庭重視的是刑期是否合適。

A3大律師指辯方明白相關的法律原則,但希望法庭參考DCCC234/2020案和DCCC1055/2020案。對比之下,1:本案的衝突程度較低;2:本案受傷的警員數量較小(1位)。當然辯方明白那一位受傷警員涉及的情節嚴竣,以及刑期亦需要反映此情況。

A3大律師進一步指A3裝備都是保護性。王詩麗法官指這即是代表被告明白現場有危險性和暴力行為,「著哂成副軍裝保護自己」。再者,他們有帶備其他衣服準備替換,有一定主動性。

A4大律師指辯方明白判刑會有”disparity”的情況,但希望法庭考慮到A4的情況與DCCC23/2021案涉及的情況相同,且定罪基礎都是一樣(蓄意留守暴力現場鼓勵示威者),而游德康法官已在DCCC23/2021案中考慮所有情況後採取3年9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

A4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4當時未必知道有示威者在19:20時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的情況,因為本案沒有證據顯示當時A4在場;本案也沒有證據顯示A4有使用武力、在場叫喊、投擲汽油彈等行為,法庭的裁決也只是指A4留下鼓勵他人。就以上的情況,A4大律師希望法庭「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A8大律師指辯方同意暴動是具流動性,但希望法庭考慮到A8是在20:18時被捕,當時正處於暴力行為降溫的時期。根據案情,在19:36至20:36時期間,示威者只是叫喊、照射強光和雷射光、和堵路等。A8大律師亦希望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8被發現的時間短。

A10大律師引用DCCC234/2020案和DCCC408,844/2020(合併)案,旨在指出本案涉及的汽油彈較少,故對警員面對的風險較少。

A10大律師引用DCCC408,844/2020(合併)案中,李慶年的判詞提及:

「控方澄清當日整個暴動維時約98分鐘,覆蓋範圍橫跨油麻地、佐敦及尖沙咀一帶,長度約200至300米。而第一及第二被告要負責的暴動時段約11分鐘,覆蓋油麻地的彌敦道及碧街交界。」

總的來說,A10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比這案更特別,不知道A10要負責的時段。王詩麗法官引用CACC113/2018案,指考慮暴動罪的量刑需顧及案件的整體情況。

A10大律師希望法庭進一步考慮到A10當時未必知道有示威者在19:20時向尖沙咀警署投擲汽油彈的情況,因為當時A10身在美麗華廣場。

A10大律師再引用DCCC408,844/2020(合併)案中,李慶年的判詞提及:

「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及接受大律師的減刑陳詞。若要判囚,本席認為控罪一的量刑基準應為3年半監禁(即42個月監禁)。主要原因是沒有證據顯示第一及第二被告有號召或領導角色,或有參與直接襲擊,只是有證據顯示他們在暴動期間蓄意留守。」

總的來說,A10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與這案一樣,都是不涉及暴力行為,只是留守現場。唯同時間,A10大律師同意這案對法庭沒有約束力。

A10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DCCC23/2021案在本案有很大參考價值。而特別在物品上,即使DCCC23/2021案中,有被告管有索帶,游德康法官沒有因此加刑。王詩麗法官問及為何A10要帶索帶前往暴動現場。A10大律師回應指本案沒有證據指A10打算將索帶作非法用途使用。

A11大律師希望法庭可以在量刑時能平衡懲罰、阻嚇、和更生的元素。再者,監禁3年9個月是不短的刑期。針對控罪2,A11大律師指現時沒有與本案相近的案例,但以他的經驗而言,一般都是數個月監禁。

📌被告們的背景:

A1

A1大律師指A1在現時已有反省。這可從自撰的求情信可見。A1指當自己接觸獄內不同人士後,明白案發當時是「身在福中不知福」。此外,因當時疫情嚴竣,懲教鎖倉,令家人不能前往探訪A1,這令A1不能得知其家人的情況,令她感到憂慮。

A1大律師亦有指出有不同人士願意為被告求情(共有38封求情信),且都有正面評價。

A2

A2大律師指由於教導所報告未準備好,故他們未有機會現時就報告作陳詞。

A3

A3大律師指A3努力工作,且有孝心。在案件前持續進修以養家,可是現時不能照顧家人。一系列求情信可以引證A3具正面品格。

A4

A4大律師形容A4不是壞人,且是位具上進心的好青年。

A6

A6大律師指被告在還押期間有所反思,對犯下本案有所後悔。A6大律師希望法庭給予A6 1/4刑期扣減(A6是在預審時認罪)。

A7

A7大律師指一系列文件和信件可示A7的品格良好。A7至還押最後一天前都經常參與義務和社會工作,且成立社企,為青年人給予同理心訓練(例如體驗失明人士的情況)、培養他們信心和工作技巧、和協助他們建立”starting business”,這可見A7對社會有責任心和使命感。

A7大律師指A7現時打算在獄中和完成服刑後進修心理學。A7大律師形容這可見A7有正面計劃,希望法庭在量刑時可以加以考慮。

A10

A10大律師指被告的身體不算理想,而求情信中的內容對A10的評價高。

A10大律師引用DCCC23/2021案的判詞,游德康法官提及到:

「在考慮到被告人在被拘捕及等候審訊期間仍然繼續努力工作,並且在還押期間仍然孜孜不倦地進修,兼且在本案被定罪後將導致她將來重執教鞭有一定困難,本席行使判刑酌情權減刑3個月。第8被告人判監3年6個月。」

總的來說,A10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A10打算在獄中進修電腦學,讓他將來可以重拾故業下,給予他刑期扣減。

*A8和A11的大律師沒有在庭上提及A8和A11的個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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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會在2022年8月19日10:00處理。在侯判期間,9位被告均需還押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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