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審訊 [2/3]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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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傳召PW2女警(20168)

🔸辯方盤問

📌車上搜查背囊
播放片段,在片段中沒有見到在車上有普通證物袋。

案發當日出勤時有戴頭盔、盾牌、短槍及長槍,上述裝備在當值時拿取之後一直跟身。
在押送被告上警方旅遊巴時,因身上有很多裝備不方便搜身,所以當時沒有搜被告身。

在警方旅遊巴上PW2將被告背囊中物品倒在坐椅上,之後拾回物品時看見有一支疑似電筒的物品。

📌快速搜身
被告其後被帶到長沙灣警署臨時羈留室,裡面坐滿其他被捕的示威人士。在臨時羈留室對被告快速搜身時有警員16027陪同,並沒有搜出利器或刀等危險物品。當時並不知道早前搜出為雷射筆,以為是電筒,其後才得知是雷射筆。
所有物品由警員16027確認。

- PW2作供完畢 [11:17] -

傳召PW3警員16027

🔹控方主問

📌手部受傷
當日以非法集結罪拘捕被告,被告表示手部受傷,但無要求去醫院。

📌押送被告
在被捕現場沒有警誡被告,直至到警署才作出警誡。
被告被押上警方單層旅遊巴,由現場送到長沙灣警署,由女警20168負責押送。巴士分左右兩排,被告坐最2近窗,女警20168在被告身旁,PW3則站在女警旁邊走廊位置。
在巴士上沒有人打開被告背囊或者放物品入去。

📌臨時羈留室搜背囊
當巴士到長沙灣警署的臨時羈留室,有木板間開不同區域,用作不同工作,例如:辦理手續、搜身、落口供,同一個地點不會有其他被告。
PW3一直陪伴住女警及被告,搜身時PW3都在旁邊。
女警將被告的背囊交給PW3負責搜查,PW3首先拉開被告背囊將物品拿出來放在地上,被告當時在PW3旁邊約一米看着,PW3指有將每件物品都給被告確認,放入去前亦有將證物做記錄,包括雷射筆。
物品放回背囊後由被告孭住。

📌見值日官及拍照
20:02時PW3帶被告去見值日官,PW3向值日官講被捕人士姓名 、身份證號碼。
值日官會問被捕人有無受傷,之後帶被告去落口供。

21:06時PW3陪同被告去影相,期間背囊一直由被告孭住。相片由另一名警員拍攝,相片會寫上被捕人名字、身份證號碼及AP43(AP即係被捕人士)。

12:50上午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下午14:30,將由警員16027繼續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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