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審訊 [3/3]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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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5] 開庭

警員高福安(音)作供(續昨天盤問) ,負責做PP27,有爭議。

當日10月1日無察覺到被告有傷勢,亦唔知道被告由警方帶去醫院。

當晚21:20 開始接收證物,證人和16027將證物攤在枱面上(共18件),無印象16027有無一張寫有證物的紙張。

21:35 和被告落一份口供,證物寫哂落記事册(3頁文字),之後叫被告簽名,其中有一項事項證人寫咗錯字,所以和被告解釋番,同埋叫被告加簽番簽名。
證人同意無提醒被告有權唔簽名,之後我將記事册收起,無印象有無影印一份給被告。.

將全袋證物鎖係證人坐位的櫃桶裡面,直至2019年10月2日 17:40,成袋證物交比女警6613,包括:一支黑色雷射筆。

[10:45] 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同意新增承認事實,因此無需傳召餘下證人,包括:吳警司的雷射筆專家報告、被告醫療報告
控方證物。

法庭裁定就特別事項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
被告大專程度,讀日文,案發時在智障人士學校教學,左耳失聰。

被制服時我抖唔到氣,被捕時心情好驚,不知所措。在長沙灣警署內約21:35記事册的簽署不是自願簽,警員亦無給予副本。當時只係記事册寫有雷射筆,眼前唔見有。

當時被告有對警員6507講:有支雷射筆喎?警員答:唔係告妳雷射筆,無關係㗎!我哋告妳非法集結。妳快啲簽拉!呢本只係我自己嘅記錄册,簽完可以去醫院。

被捕時被警棍打背部和手部,無數到打咗幾多吓,打完全身都好痛,我只係想盡快去醫院,落口供時我有要求去醫院,亦都有同其他警員要求,但無人理我,要等到翌日上午才送我去醫院。去到醫院有同醫生講昨天被警棍打。

第一次見雷射筆係警員21065在旅遊巴上搜我身時,當時佢將類似電筒嘅物體放入我袋內。

裁判官小休後裁定特別事項PP27可以呈堂成為控方證物。

控方案情完結,辯方無中段陳辭,法庭裁定表要證供成立,需要答辯,被告選擇作供。

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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