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1001旺角 #審訊 [3/3]

下午進度

麥(2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九龍旺角塘尾道近亞皆老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筆光的裝置。

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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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開庭

被告作供,辯方主問

將特別事項嘅證供,接納為一般事項證供。2019年10月1日嘅非法集結無被起訴。

2019年10月1日約18:30在旺角亞皆老街/塘尾道天橋底被制服。當日約18:00去到旺角近朗豪坊,係坐朋友車由將軍澳去,在朗豪坊地鐵站落車,一個人週圍行,見到零星嘅黑衣人,地下有雜物、磚塊、垃圾,當時衣著係黑衫黑褲,孭黑色背囊。

行行吓突然有一批車到咗,好多人跑就跟住人跑,跑咗一陣就被制服,當時有掙扎有大叫,被反手鎖上手銬,仲孭住背囊,被安排坐在路邊,由一個女警看守,就係昨日作供嘅17094,佢帶咗被告上一架白色小巴,車上無其他人,見到掛住一套警察制服,坐咗一陣有一名男警員叫轉車,唔記得佢係邊個,落咗車,由另一個女警員21058看守,途中有5~6個防暴警員和一名便衣警員16027一齊行,去咗一架大巴,過程好快,被告先上車,WPC21068隨後。

車上有其他被捕人,約10個,再加約10個警員,坐滿後排,WPC21068指示被告坐在司機位後第5或6排(3座位),因為座椅上有雜物,近窗口的右邊位有水樽,中間位有膠袋,中間位和左邊近走廊位之間攝住有另一個膠袋,女警掃走咗啲雜物,叫被告坐在中間,因為反手,又孭住背囊,被告坐得好前,頭部與前排距離只有約20 cm,女警企在被告左邊面對面。

女警問被告部電話喺邊,被告話無電話,女警話咪玩喇,點會無?隨後搜身,在右邊後褲袋揾到電話,取出熄機。女警用左手壓被告左邊膊頭,令佢上身傾前,打開被告的背囊,被告表示睇唔到但感覺到,眼尾稍到佢攞咗啲衫出嚟放在櫈上,攞個藍色旅行袋出嚟,打開咗,倒晒啲嘢出嚟在櫈上,聽到一吓跌嘢聲音,見到女警彎腰執嘢,跟住佢推被告坐直少少,在被告面前將電話、銀包和黑色電筒擺落藍色袋,再放入背囊,女警無講嘢,被告有講:「唔係我個喎」,女警無回應,被告無再出聲,因為女警唔理佢。差唔多開車時,男警16027上車,叫被告坐右邊,女警坐中間,男警坐左邊。

返去長沙灣警署做警誡口供(辯方證物D1),內容係關於非法集結嘅事情,被告表示去到當刻,仲未知道黑色電筒係雷射筆,第三條問題警員問被告對身上嘅東西有咩解釋,被告表示當刻無咩特別諗法;因為知道有緘默權,回口供時有行使。其後警員做記事冊,唔知道都可以行使緘默權唔簽名。

在警署有要求去醫院,有同 16027 & 5607 講,不被接受,最終在第二日上午才去伊利沙伯醫院,醫生診斷左邊身受傷、心口痛,辯方呈上被告拍攝傷勢的三張相,頭兩張在保釋當日拍攝,第三張在過兩日後拍攝。

去到長沙灣警署羈留室等咗一陣,才剪膠手扣,除背囊,放咗在身邊地下,16027拎咗,影相嗰陣孭住,之後無再貝過,警員6507畀記事冊被告睇時,知到係雷射筆,只係在旅遊巴見到幾秒,就擺入背囊,在長沙灣警署無見過實物。

傷勢對被告造成嘅影響,就係跛下跛下,提唔起隻手好痛;睇過口供、記事冊、被羈留人士通知書,閱讀無困難,但要慢慢睇才能理解,雷射筆不屬於被告嘅,不是自願簽名。

[15:18] 控方盤問
2019年9月30日晚返通宵更,在黃竹坑工作,10月1日08:00放工,去咗將軍澳朋友家中瞓覺,瞓到五點左右醒咗,睇到即新聞,知道九龍油尖旺多處有示威,知道尖沙咀警署被掟汽油彈,決定去示威。

當日返工係要着制服,P24中的1~4號相係被捕時的衣著,5號相中的物品,除咗雷射筆,其他都係被告嘅,手套、在有需要時戴,手䄂、係6月遊行時有人派嘅。

[15:30] 裁判官好好好細聲咁話要小休,跟住行咗去。[16:00] 書記出嚟話裁判官不適,叫雙方約期,交換一輪,最後: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9月15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直播員按:無理押後,手足撐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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