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0929旺角

D2 黃(30) 🛑已還押14日
D6 岑(25)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非法集結
D2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附近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6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香港九龍旺角太子道西142號旺角警署對出彌敦道一帶, 管有一個可以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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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現需要強制隔離, 今日沒有到庭。 控方申請押後到8月19日0930, 希望法庭批准如D2下次身體狀況仍不適合上庭可以讓他不用上庭, 法庭批准。 D2的背景報告辯方已收到及看過, 提到D2相信他只是一個旁觀者, 雖然沒有參與在非法集結中, 但知道自己不應該逗留在現場。 辯方指根據D2的指示, 他同意自己身在現場, 穿著有鼓勵非法集結。 施祖堯質疑D2是否有意圖參與, 如果意圖只是站著旁觀, 似乎不是承認控罪元素。 施祖堯要求辯方代表在下次上庭前與D2會面討論, 下次聆訊需要明確回應。

D6的背景報告指他的鐳射筆本身有在工作上用到, 但不否認他當日帶去時有攻擊性意圖。 D6有另一宗案件 #0825荃灣 , 而本案是在違反該案警署擔保後犯的, 另一宗案件日前已在屈穎雯裁判官席前被判5個月監禁。 報告已解釋予D6, 他明白並同意, 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 並指D6即時認罪, 家人希望法庭注意D6被捕後成熟了, 有悔意, 已有打算與女朋友結婚。 父親工傷後一直沒有工作, D6現需幫補家計, 亦因此案令結婚延期, 對家人及女朋友感到內疚。 D6會向工程方面進修, 希望將來可以對社會有貢獻。 上司指被告在公司工作兩年多, 工作表現良好。 D6的女朋友有情緒及身體毛病, D6還押期間她頓失所依。 兩件案件的時間性比較接近, 都是在社會事件的背景底下, D6這幾年來都有照顧家庭, 希望法庭輕判。 當年D6守法意識薄弱, 但經過這次的教訓, 以及現時社會風氣與當時已不同, 相信他不會再犯。 另一宗案件的鐳射筆不是同一支, 兩支鐳射筆都是在鴨寮街買, 他不清楚是什麼級別。

判刑理由
D6在非法集結現場管有級別四的鐳射筆, 現場已有人使用鐳射筆及縱火, 他管有鐳射筆有很大的風險會使用。 D6自小有過度活躍症, 畢業後從事過很多不同工作, 上司認為D6工作表現良好, 會繼續聘用被告。 看過求情信後, 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 但判刑需反映案件嚴重性, 以180天監禁起步, 因違反保釋犯案加刑30天, 認罪扣減至140天監禁。 因兩案都與反修例有關, 當中15日與另案同期執行, 其餘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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