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李(21)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暴動
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理大、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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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表示教導所報告已經向被告解釋清楚,被告也同意。只是有一個地方不太清楚想澄清,就是被告當時涉及的另一單案件一直都有擔保。

鄭念慈法官表示被告雖然2019年有其他案件被拘捕,但保釋期間沒有犯案,所以不會有加刑因素。

辯方指報告表示被告適合進入教導所,也有詳細探討被告的成長,家庭環境。感化官有問及被告為何出現於現場,也同意被告有悔意,而且被告有表達自己未來有計畫。總的來說,報告正面,並指被告的心理及身體都合適教導所。

辯方進一步呈交補充的求情陳詞。當中綜合了數單案例關於不同年輕人因為社會運動判刑。評估了所有,包括案情的嚴重性及相關被告的行為,得出結論大多數會判入教導所,只有兩單被拒絕判入教導所,原因為案情更嚴重及被告沒有認罪等。因此,辯方表示雖然理工大學的暴動為嚴重,但基於種種考慮,希望法庭判處被告入教導所。

鄭念慈法官詢問,包括確定被告現為20歲,及另一單案件被告判處勞教中心。如果本案判處教導所的話,會如何處理?控辯雙方皆解釋,勞教中心會被取代。

判刑:

📌背景:

被告案發18歲,現在20歲,修讀副學士。他在案發時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但他在2019年涉及另一單案件,並於2019年10月10日開始無需在警署報到,所以他並沒有在保釋期間犯案。關於這宗案件,被告最後被判入勞教中心。

📌被告求情:

辯方表示被告現時已有反省,表示會為自己所作所為付責,並會在獄中好好善用時間。家人、朋友、牧師的求情信則表示被告有悔意。而根據被告的精神科報告,他在案發後患上抑鬱。

📌量刑考慮:

根據CACC164/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大致包括:(1)暴動是否突然發生還是有預先計劃;(2)人數;(3)暴力程度;(4)暴動的規模、發生的時間、地點;(5)時長;(6)暴動所造成的傷害,即對人和財物的損傷;(7)潛在威脅;(8)滋擾公眾的程度;(9)對社群關係的影響;(10)對公共開支的負擔;(11)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和(12)被告有沒有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例如襲警)。

根據CACC113/2018案,上訴法庭指出考慮暴動罪判刑時要考慮整體情況,不是被告的個別作為;罪行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參與暴動時再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和判刑需具阻嚇性。

被告為年輕犯人。根據CAAR12/2020案,上訴法庭指出「若然案件確實嚴重,拘禁式的刑罰便在所難免;但監禁以外的各種拘禁設施,有一定的更生成份,對某些少年犯而言反而是更生的最佳途徑。以上的進路,當同樣適用於21歲以下的年輕犯人。」

辯方舉了不少案例,當中包括涉及理大事件的背景,旨在指出有年輕犯人曾被判入教導所。

📌本案判刑:

由傳媒拍攝的片段可見,示威者數目多;暴動的規模和暴力程度高,示威者不斷攻擊警方和投擲汽油彈使現場變成火海;交通完全癱瘓,對公眾作出嚴重滋擾;和有2名警員在驅散示威者期間受傷。法庭認為這與戰場分別不大,合適的量刑起點不會低過5年監禁,但畢竟被告是年輕人,教導所報告內容正面,有家人和師長的支持,被告有充分悔意,再加上教導所可以反映被告的罪責、被告的背景和社會利益後,故此法庭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法庭表示根據條例,勞教中心令會被撤銷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3_2020.docx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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