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陳廣池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李(19)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控罪1:暴動
被告(A5)與梁(24)、鍾(30)、郭(24)、許(20)、馬(27)及嚴(28)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6:暴動
被告被控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包括首尾兩日,在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一同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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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A5承認控罪1和6,並同意案情。

案情:


控罪6的暴動:

A5被指在控罪指的時間,連同其他示威者身在理大校園內和外。在2019年11月17日,當時示威者在理大外投擲汽油彈和射箭,亦有在理大校園內放置化學品,用手推車運送汽油彈和手持自製武器在校園內行走以支援理大校園外的示威者。而在當日的傍晚,戴上裝備的示威者在理大校園外建設路障,與警方對峙。在過程中,當警方使用鋭武裝甲車驅散示威者時,示威者向鋭武裝甲車投擲汽油彈和雜物,最後鋭武裝甲車被破壞和焚燒。在事發時,示威者作出的破壞社會安寧行為阻礙交通,最後亦使理大和警方需支付大額費用作為維修校園和鋭武裝甲車。

片段顯示A5曾手持樽裝液體和長傘在理大範圍出現,及與一群示威者進入理大校園內活動、警方使用水炮車及發射催淚煙驅散示威者,而示威者則向路面投擲汽油彈,使路面火光熊熊,情況膠著,現場亦煙霧彌漫。

(陳廣池法官確認A5不是以理大學生的身份進入理大校園)

控罪1的暴動:

在2019年11月18日約08:00時,A5與其他16人嘗試逃出理大,他們與警方防線對峙,並投擲硬物和大量汽油彈;而警方則發出警告和發射催淚煙以驅散示威者,但無效。在此情況下,包括A5的示威者在這混亂情況下逃離理大前往科學館道,以嘗試借科學館逃離,但是最後失敗並被捕。

(陳廣池法官指當時科學館的保安看似是「放人入嚟」,協助和帶領暴徒,充當「導遊」。當然這對A5案情沒有影響)

A5的裝束:

當時A5身穿/攜有黑衣、防毒面具、頸套、帽、手套、手䄂、生理鹽水、長傘等物品。

(陳廣池法官指「豬咀」在2019年十分搶手,而長傘也是暴徒裝束,著主控官將這兩件裝備加在案情)

11月18日前理大發生的事:

片段顯示由2019年11月11日起,示威者在理大附近的天橋或高處往下方路面拋下雜物以堵路,而受影響位置包括紅隧的收費站。除此之外,示威者用手推車在校園運送物資和測試汽油彈和箭的威力、製作投射裝置、用槌子和火等破壞紅隧的收費站、高叫口號(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築起傘陣與警方對峙、在理大外設置磚陣堵路和放火(使一輛車意外著火,引致司機和示威者爭執)、以人力搬運大型物資等。

(陳廣池法官指片段有位外籍人士,故想確認身份。主控官表示沒有其資料,但相信其在暴動中有角色。陳廣池法官亦指其後片段又顯示有另外看似可能是記者的外籍人士可說是「重裝備」,有配備頭盔和攝影器材。主控官表示沒有其資料。)

A5的背景和求情:

主控官確認A5沒有案底,但曾因本案還押近6個月。

陳廣池法官希望辯方大律師解釋為何不在求情上希望法庭索取更生中心報告。

辯方大律師指辯方同意本案案情嚴重,故更生中心未必是一個合適判刑,亦不希望給予A5錯誤期望。

陳廣池法官不同意此說,因為辯方在求情上是從A5的更生角度出發。若果法庭最後索取更生中心報告,辯方可以有「多一張牌」,可謂「無蝕底既」。當然,即使法庭受109A條限制,亦可以判監。此外,法庭在考慮判刑亦必需考慮「更生」,這是因為A5尚年輕。

辯方大律師指現時被告有悔意。再者,即使涉及A5的片段都大多不清晰,但A5仍然坦白認罪,可見她不閃避和面對事情。

陳廣池法官指:(1)A5在案發時在人群中身先示卒進入科學館;(2)當時可能有人教導她使用頭盔和口罩使其避免被捕;(3)「豬咀」的價錢都不是便宜,希望得知A5如何得來;(4)頸套在當時不會是保暖用;(5)當時A5還管有多對手套和多支生理鹽水;(6)為何A5 要折騰2年才認罪;(7)A5可能可以協助警方認人,因為當時不是所有人都24小時都戴面罩。

辯方大律師指:(1)A5指「豬咀」是其他人提供;(2)A5已經直接了當承認控罪;(3)A5沒有浪費時間,努力完成學業,現時認罪對她都是解脫;(4)A5沒有協助警方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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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日10:00判刑,期間法庭會為需還押的A5索取更生中心和教導所報告。

陳廣池法官希望控方和律政司就是否在109A條提及的例外罪行作出修訂作切實考慮。簡單來說,這是因為109A會限制法庭的判刑選項,以及可能會出現院所判刑都不能反映被告罪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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