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續審 [17/14] (Part 2)

D1:陳(21)/ D2:陳(17)/ D3:郭(20)
D4:羅(16)/ D5:李(21)/ D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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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是否參與理大的暴動:

D1大律師指即使法庭認為D1是在科學館內被捕的17人之一,本案也沒有強烈的證據顯示D1有使用裝備,也沒有證據指科學館內的垃圾袋中的物品是屬於D1;即使其他被告的證供可證D1曾進入科學館,那是否代表D1曾進入理工大學?黃士翔法官指他從不同的呈堂片段中看到遠處沒有人,故認為除了從理大方向出來的人,沒有其他人會在科學館內。D1大律師回應這並不一定,因為有其他可能性,例如有人本來就身在科學館,或是從其他地方進入科學館。這是因為就算警方封鎖了理大範圍,也不可能像萬里長城般封鎖全部位置,其他人有可能有其他路線進入科學館;D6大律師指其實呈堂片段沒有拍攝到科學館相反的方向,而事實上科學館的另一邊沒有封路,所以其他人是有其他可能方法進入科學館內。

黃士翔法官指他在觀看立場新聞的片段時,見到從正門離開理工大學的人士的前方位置已經有人拋擲汽油彈,那這群人是否逗留在前線?D1大律師同意,但希望法庭考慮到人群後亦有約20人正逃離。黃士翔法官問到,如果不是一個大暴動,假設這群人不知道前方有人正拋擲汽油彈的情況下,他們的離開會否都是一個非法集結。D1大律師不同意。因為若假設這群人(是次審訊中提及的17人)並不接受這些行為,所以選擇離開的話,這不會是非法集結;D2大律師亦重申D2當時只是逃跑的人;D3大律師則認為當時人們離開理工大學的原因可能不同,例如見到危險,故見到其他人走時跟著走,這不是參與非法集結;D4大律師同意學友的看法,並重申這群人當時的目的和意圖只是離開;D5大律師指定性非法集結的條件還包括現場人們需作出「訂明行為」,包括威嚇、侮辱性和挑撥性的行為。辯方同意拋擲汽油彈是挑撥性行為,但由片段所見,是次審訊中提及的17人只是離開,沒有作出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所以不是非法集結;D6大律師同意學友的看法,並重申這群人並非打算離開一個可能是非法集結或者暴動,他們只是想跟著其他人離開理工大學,他們有可能不是參與非法集結或者暴動。

黃士翔法官詢問如果理大正發生1個暴動,那當時在理大出來的人是否參與暴動。D3大律師回應這要基於法庭是否認為離開理大的人就是暴動的一部分,但是辯方認為這前設不成立,因為控方曾指出離開理大的人是有身穿白衣,因此法庭不能夠基於「離開」的行為而認為這批人參與暴動。當然,若法庭認為離開等於參與暴動,那辯方同意這批人都是參與暴動。黃士翔法官認為「離開」是暴動的持續,由於之前已經有人拋擲汽油彈等,之後他們才需要離開。D3大律師回應這要視乎離開的人之前是否出現了這些行為。在本案,他們只是離開而已。

黃士翔法官指就著離開理大的人是否有參與暴動,辯方的立場是要考慮他們是否有參與暴動,而法庭則是要考慮整體因素後判斷他們是否為暴動的一份子。D3大律師指若果只提及參與暴動行為,辯方同意若控方舉證成功,便是離開等於暴動的行為。然而,在2019年11月18日離開理大的人的離開行為也可以不是視為暴動的行為。特別在本案,被告們由離開理工大學至到達相關的位置離開是有清晰時間,只是10秒。因此,辯方認為在這情況下,法庭應要考慮他們為何選擇離開。辯方的立場是他們為了離開一個危險的環境。

黃士翔法官指D3的證供是不想被人拘捕,但他某程度想混入那群想離開理大的人一起離開,其目的是否有嘗試參與暴動,所以這樣做?D3大律師指這要視乎D3是打算參與之前的暴動,還是之後的暴動,但辯方的立場是「離開」並不代表是參與暴動的行為。即使D3穿著為示威人士的衣著混入那群人中,辯方認為考慮了本案全部情況,有可能的推論是D3並不是想參與暴動,他只是害怕被捕,這不是代表他做錯事,他只是做了一個愚蠢的想法,即打算離開,故此法庭不應因此而將D3定罪。再者,即使法庭不相信D3的證供,控方亦只表示D3為從犯的身分,沒有證據指他做了甚麼,雖然證據上顯示了D3當時穿著的衣服和鞋有藍色水劑,但沒有證據指D3有攻擊性武器,而且當時的地下是濕的。總的而言,辯方認為只是單靠D3被捕的地點便指D3參與暴動是不足的,法庭應將D3的控罪予以撤銷。

D4大律師指所謂看到的一干人換衣服的呈堂片段模糊,看不清楚D4的臉上有甚麼。D4的證供亦表示他當時想離開,但走不到,因此他只躲在其中一個大樓的室內,沒有做出和教唆他人作出任何暴力行為。再者,控方也沒有證供顯示,D4有進入過發生暴動的地點和D4企圖作出或教唆其他人作出暴動的行為;D5大律師指關於科學館內的2個垃圾袋,控方表示當中的裝備和物品都是後來被捕的17人所丟棄。辯方認為這不是唯一的推論。因為PW33高級督察黃瀚緯在2022年6月23日的作供中表示,他帶隊進入科學館掃蕩時看到雜物散落地下,包括有頭盔、眼罩和奇形怪狀的自製盾牌。辯方希望指出的是閉路電視並沒有拍攝到後來被捕的17人進入科學館時有任何1人手持盾牌;此外,2名科學館保安在作供都有表示科學館有多個出入口,但沒有表示這些出入口已被鎖上。基於以上,辯方希望指出控方指稱的物品可能不是屬於後來被捕的17人,因為之前可能已經有其他人進入科學館。

(控方大律師就著D5大律師上段關於奇形怪狀的盾牌的陳詞希望播放一個閉路電視的片段。結果,經過放大及重新播放後,辯方指片段看到的是1把黑色雨傘。)

📌其他爭議:

控方指稱當時D4管有「豬咀」。辯方指根據呈堂片段,D4在不同時間中一時有戴眼鏡和「豬咀」,一時沒有眼鏡和戴「豬咀」。因此,辯方的立場是當時是有可能是警方幫D4將「豬咀」套上去的。

(註:上文的內容只是總結,非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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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和D4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控方不反對,法庭批准。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8日14:30裁決,期間各被告繼續保釋。
(按:辛苦六位被告,各位好好休息💕)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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