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612金鐘
#答辯

楊子俊(31)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美道交界,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總部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2) 參與非法集結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
被控於2019年6月12日,在香港夏愨道與添華道及紅棉路交界,香港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香港部隊大廈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非法集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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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被告就控罪(1) (2) 認罪並同意案情

簡單而言,警方現場拍攝片段影到被告於控罪地點推動鐵馬。
被告同日喺醫院求醫,因傷勢可疑被警員認出正是當日早上被廣傳受傷後接受訪問的傷者,因此以暴動罪拘捕被告。而當時檢的衣物和警方片段一致。
另外,被告因司法覆核案所作的誓章中確認自已於案發時間身在金鐘現場。

📌求情:
被告父母兄長同學及學生均到庭支持,部分學生及學生家長有為被告寫求情信。

被告現32歲,本案發生前為名校通識科老師,現為出版人。

本案不旦令他視力永久性受損,亦令他無法繼續教師工作,自已及家人受到起底、公審等滋擾需要搬遷。

被告為人師表,需要以身作則,亦明白每個人行使自由都有其界限,因此要為自已行為承擔後果。

被告在失去教席後被告無選擇離港,仍留港服務社會,經營出版工作,親力親為出版社一切業務,望為香港文學作出貢獻,深信文字可造福下一代。三年間共出版了數十本數,包括親自編寫的通識教材,被不少學生視為天書之用。年初出版了一本烏克蘭相集,該書所得的約40萬版稅全部捐助當地難民之用。

被告由612被捕,到同年10月24日獲得無條件釋放(踢保) ,再到今年6月再次被捕並檢控,前後長達三年之久。
三年來被告清楚明日今日終會來臨,被告選擇今日(即第二次上庭) 便認罪,除了顯示被告的最真誠的悔意外,亦望盡快服刑回復生活。

就量刑起點,辯方希望法庭參考控罪罪行時間地點均相似的 CAAR5/2020 一案,該案為當日金鐘另一宗推鐵馬非集案,上訴庭認為案件合適的量刑起點為12個月,辯方希望法庭以同一起點作判刑。

嚴官認為如果只是較早發生控罪1尚可以12個量刑,但控罪2則不可能以相同起點量刑。原因是被告當日一直在場,可以看到現場情況變化,現場並非如他以往印象般和平進行。

1630 嚴官看過控方片段後表示需休庭20分鐘考慮控罪2的判刑

1700
📌判刑

控罪(1) 法庭以12個月為起點判刑。
控罪(2) 由於被告在前方有示威者挑釁警方情況下於後方推動鐵馬,變相是支持及鼓勵其他示威者,法庭會以15個月為起點判刑。
嚴官考慮到被告案發後積極面對,轉行後仍盡自已的能力協助他人獲扣減一個月刑期。
被告因案受傷、失去教席及3年後才受到檢控均不獲任可扣減。
由於兩項控罪性質相同,亦發生於同日相近地點,因此同期執行。

控罪1:以12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1/3,另扣減一個月刑期,即7個月即時監禁。
控罪2:以15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1/3,另扣減一個月刑期,即9個月即時監禁。
總刑期:兩罪同期執行,共判處9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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