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3/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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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下午審訊內容

控方第三名證人繼續作供。

D2、7代表律師盤問
-證人確認自己曾有紀律聆訊,在其認罪下裁定罪成,包括疏於職守和作虛假陳述等罪。
-問及關於看守D5-7三名男子的情況
證人表示沒印象跟其中有一名男子對話時,對方拿著素描簿和白色膠袋,其後看相關片段後,確認不到是簿,只承認是黑色的東西,表面有格仔,亦表示不記得當時白色膠袋內有還是冰凍狀態的物品;證人表示回到警署才知道D5-7三人的個人資料,現場並不知道他們的名字。
-關於記事冊補錄
證人表示被告人資料是從其他同事得知,而他是從拘捕表格及記憶來補錄。證人表示不同意回到警署跟其他警員做「記憶匯聚」。
-再度提及案發時情況
證人表示眼見D7沒用膠水等用品,但沒印象D7是穿拖鞋,而從證物的相片中看不清楚是否拖鞋、不記得白色膠袋內有兩包仍是冰凍的紙包牛奶,亦表示不同意D7完全沒貼海報,在事發時沒任何角色,與當時在場被告人士是同伙或只是路過,同時表示不同意D7曾說只是回家,但自己喝令他「唔好嘈」。

D5、8、13、15代表律師盤問
-關於事發時的情況
當時警方行進路線是先行走再跑步,首先見到四名女子在案發地點貼單張,再看到三名男子貼單張,而沙展50037跑,其他警員再跟著跑,證人確認由警方跑到上述提及的女子所處位置約四十米;證人表示不同意自己看不到三名男子,亦不同意沙展喝令完女子後,三名男子沒有繼續同單張。

-關於證人口供
2020年2月25日錄取第一份口供,證人在口供上寫了「當時上址見有多名男女正在貼單張,及有人手持紅色膠桶」,但口供沒提到個別人士做什麼;證人不同意是沙展叫他寫「三名男子貼紙張」,他才這樣寫;大律師問及為何沒用「我見到」等字眼,證人聲稱自己字眼用得不好。
-跟第一份口供隔了一年零四個月,即2021年6月19日錄取第二份口供,當中提及AP4手持紅色桶,內有油掃及白膠漿,旁為AP5-7,當時是全依靠記憶錄取口供的。證人不同意看不到三名男子張貼紙張,又不同意D5沒貼紙張,亦不記得三名男子戴手套,並表示當是沒有檢取過任何手套。

另一位辯方律師鄭大律師盤問
-關於口供
在大律師盤問下表示錄取兩份口供時的記憶力差不多,不同意自己是以「選擇性記憶」錄口供;沒印象警長在車上有否說「如果啲人走就由佢地走」等說話,亦表示警長沒有提及「我跑就跟住跑」等話;證人表示現場有問過警長所指著的AP5-7就是他截停的AP5-7,警長在庭上表示沒有發生過這樣的事,證人堅稱「我有講,但唔知佢記唔記得」,所以不同意沒有發生過;證人確認口供沒提及有人戴或脫手套,亦不記得被告有否戴手套,但同意被告沒油掃、白膠漿。

-主控覆問
針對口供上所用的字眼「見到」,指辯方盤問時表示寫過「我見到」是搞錯了。

-法官再問案發時情況,證人表示有看身分證但沒作紀錄,回到警署問衝鋒隊人員才知道被告的姓名。

-其中一名辯方大律師跟進問題
證人表示自己是憑記憶力找出衝鋒隊成員,不同意會自己會記錯。

-此證人已完成作供。

-控辯雙方確認第二份承認事實
主要關於被告於被捕時所報稱的居住地址,及部分被告當日的衣著,以及D7補錄的會面紀錄。

明天9:30同庭繼續,因第四名證人需隔離,將傳召第五位控方證人。

按:裁判官表示明天只有上午作審訊,下午休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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