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20/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控罪存檔法庭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控罪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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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由D12、D13及D18進行結案陳詞。各被告的代表大律師均有呈上書面結案陳詞。

📌D12陳詞

對證物中的口罩及手套有爭議,不排除警方誤以為這些物品屬於被告而放入被告的袋,或是插贓嫁禍。

📌D13陳詞
(此部分從缺,歡迎報料補充)

📌D18陳詞

對PW8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有爭議。辯方不爭議被告身上的衣物,但背包及入面的物品、護目鏡、手套、頭盔不屬於被告。

辯方亦爭議呈堂的電話訊息完整性(integrity),指出控方未能證明電話被截取訊息前一直被恰當保管,因此不能排除電話中的數碼資訊被外界干擾。控方指承認事實內控辯雙方已同意不爭議呈堂證物;D18代表大律師指不包括D18的手提電話,控方則認為承認事實內指的證物是指所有呈堂之證物,包括D18的手提電話。法官指需要依靠檢控官及D18代表大律師製作誓章,以供法庭裁定承認事實內指的證物是否包括D18的手提電話。

案件押後至8月26日1000再訊,屆時商討法庭該如何處理有關D18手提電話的爭議,是否以誓章或其他方式處理此爭議。

早前已認罪的D20判刑將會押後,暫定為9月26日1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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