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4/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
-傳召PW5警員28059曾慶佳(音),當時軍裝巡邏隊。

-主控梁大律師主問
警方到達現場(葵涌邨平台)為18:10,當時PW5見到十多名人士在天橋位置的欄杆和牆壁張貼紙張,他表示當時跑過去並大叫「停手」和「不要走」,他跟警長到天橋及石牆交界位置看到四名女子,並向本案D1作警誡(PW5當時有警誡D1,控辯雙方並不爭議);PW5表示看不到四名女子正在做什麼,但表示看到四人中只有一人手中拿著油掃和紅色膠桶。

PW5和女警27758看守四名被捕女子,警長50037當時編排了1、2、3、4四個編號予四名女子。後來PW5聽從警長50037指示把被捕人集中在一起看守,當中包括四名女子,PW5、女警27758和男警28帶同四名女子上警車往葵涌警署。

-D1黃大律師盤問
PW5表示跑往現場途中看到四人中只有一人手中拿著油掃和紅色膠桶,而D1正在張貼單張,推翻早前主問時表示的「看不到四名女子正在做什麼」,律師盤問下聲稱自己在主問時這樣說只是表達不好,故不同意主問時的答案才是正確的。D1當時無法出示身份證,她曾表示只是落街食飯,所以沒帶身分證;PW5表示不同意D1沒貼單張、不同意D1只是路人、不同意D1當時只是正在看著牆上的單張。

-D2、7代表律師盤問
PW5表示警長「過左去」女警旁,即四名女子身處位置,而警長當時編排了1、2、3、4四個編號。PW5當時負責帶被捕的女子到玻璃門位置等候警車,當時除了PW5和女警外,不記得仍有其他警員負責看守被捕人,其後開始多途人圍觀,所以就開始負責維持秩序,沒有再看守四名女子,時間多長則不記得。

-另一位辯方律師鄭大律師盤問
PW5表示警長50037在PW5少於十米位置,而他本人喝停四名女子時,距離四人少於十米距離;四名女子被喝停後立刻停手,故相信四人聽到他的話;PW5在2021年6月20日錄取第二份口供,亦不知道後來警長、女警、男警和一名高級警員另外再錄取口供。

-除了隔離中的PW4外沒任何控方證人需傳召。

-辯方申請休庭五分鐘商討傳召證人事宜。

-主控表示辯方會視乎星期一出庭作供的證人,即PW4的供詞才決定是否需要第十四證人出庭作供。

-證物的字眼修訂會於星期一才作出交予法庭。

————————————
傳召PW6警員27557邱警員,當時駐守葵涌軍裝巡邏隊第二隊。

控方主問
當日19:10得知需要支援,19:25到場,當時已有封鎖線封鎖現場,而當時沙展50037已在場;PW6負責處理案發當日的證物,並拍攝了當日張貼在牆上的單張,但沒有檢取。當時有97份印有字句和圖片的A4紙,而當時他只檢取了瓶子、桶、白膠漿等物品。

-D2、7律師盤問
PW6表示如果有手套、海報、膠水等物品跌落地下亦會檢取,但液體不會檢取;而當時只檢取於桌子上的物品,並表示沒有人動過桌面上的物品。

-跟進提問
沒有任何警員叫他檢取證物而他沒有檢取的。

-裁判官跟進關於PW1口供(第一份口供沒有錄取但第二份補錄的口供增多的),控辯雙方確認PW1口供錄取的原文是寫了「AP1-15當時有戴手套」。

-裁判官表示沒有特別需要書面陳詞,各大律師可選擇書面或口頭陳詞。

案件押後至(22/8)下星期一09:30同庭繼續審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Best Bluetooth Speaker Sound Qual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