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大律師續提出,假設量刑起點為6年,根據Ngo Van Nam一案,認罪可以扣減最多三分一刑期。若最低刑期不適用,扣減後應為4年而非5年監禁。認為其實無需等待呂世瑜案上訴結果(大狀一度口誤講成「黎世偉案」),因當時胡雅文有給予刑期扣減,只不過只扣減至最低刑期。
控方周天行指,控方引述了英國 R v. Jordan案例,當時呂案中胡雅文法官亦有考慮。簡單而言,立法時已經考慮此情況,條例列明的最低刑期就是最低的刑期。引用此原則於國安法中,條文預設了最低刑罰,並不能低於此。郭官指出,Jordan一案中,被告承認的罪行本身有最低刑期,但《刑事罪行條例》159C條卻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