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張慧玲法官 #宣讀判詞
👤麥(16) #1007黃大仙 (原案D1)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新光中心外附近連同杜XX及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簡單背景:

上訴人否認控罪受審,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莫子聰在2021年8月12日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並在2021年9月2日判處上訴人進入勞教中心,上訴人當時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原審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7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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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簡要:

警方片段是在本案中十分重要的證據。法庭觀看片段後,發現上訴人初時是在吃東西,沒有對警方作出任何行動,而涉案的另外1名女子和杜XX則在上訴人附近不停用雷射筆射向警方。此外,亦有其他人在現場看電話、跳舞及閒談等等。其後,上訴人與1名女子(即上文所指的)同坐一道樓梯上,伸手向杜XX取得電筒,並在其後分別3次向警方照射雷射光,即控方所指的「訂明行為」。

法庭考慮了上訴人一直的行為及他案發時的年齡後 ,不能排除他可能只是貪玩,因此向杜XX取得電筒後向警方照射。法庭認為雖然上訴人坐在該女子附近,而該女子當時仍以鐳射筆射向警方,但以本案的所有環境情況而言,上訴人夥同杜XX和另外1名女子不是唯一合理的推論,即當在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用雷射筆射向警方的同時,上訴人參與他們的行為。這是因為本案存在另一個合理的推論,就是上訴人獨斷獨行,他的行徑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無關。

法庭同意上訴人的行為可能是帶有挑釁性,甚或會擾亂秩序,但由於控方未能證明上訴人與杜XX和另外1名女子集結在一起作出「訂明行為」,因此裁定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刑罰(勞教中心)撤銷。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HCMA000448_20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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