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2/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較早前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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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PW1 24487 曾俊鎬 高級督察 作供
17年加入警隊,案發時職級為督察,是現場其中一位小隊指揮官。
PW1當晚於鰂魚涌站A出口外目擊過百示威者於站內收費區,部分示威者手持鐵棍及「雷射光」,有一人持英國旗。其間PW1聽到啲聲,憑個人經驗判斷係警方盾牌被鋼珠擊中產生,但PW1承認現場沒有見到鋼珠。部分示威者以消防喉向警射水,其後示威者往月台方向離去,PW1亦奉命前往位於筲箕灣的交通意外調查中心支援同抱。
前往筲箕灣其間PW1於警車內留意到「太古城C出口」外康山道有超過100名示威者;大多深色或黑色衣著,部分戴上頭盔、眼罩、防毒面具;他們霸佔道路。(起初PW1指無車行,及後修正無得行,控方其後引導指係咪因為被霸佔而行唔到)

當警車經過時示威者以雷射筆照射警車、嗌「黑警」等口號及向警車投擲物品,其間聽到一聲巨響,PW1收到總督察下令落車進入拘捕,因此警車於康山道太古城道位置Uturn至C出口外進行拘捕行動。
警車於C出口近30-50米停車,當PW1起跑時受到示威者以滅火筒向他方向噴射,因此有現場出現白煙。PW1「轉身去最薄煙嘅位置跑過啲煙,過咗啲煙後見到一支英國旗」,見一班人喺C出口入面,之後作出拘捕行動,拘捕完就離開。

其後控方播放兩條C出口外的CCTV片段,PW1指片段反映當時情況。
關於太古C出口霸佔馬路的情況,PW1起初回答「無車行」,及後補充「行唔到」,控方隨即問係咪因馬路霸佔而行唔到,辯方投訴問題具引導性,劉官認同控方問題不當。

對於當晚PW1乘坐的警車車牌號碼,PW1只記得有兩個9。

控方向PW1播放2段太古C出口的CCTV
PW1確認反映當晚現場情況並圈出自已落車位置及太古C出口位置。

🔶辯方盤問
(盤問內容將於控方舉證完畢後補回)

PW1 作供未完,明早0930 繼續接受辯方盤問。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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