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801火炭 #提訊

D1:林(32) / D2:談(27)
D3:張(34) / D4:吳(34)
🛑四人已被還押逾5個月

經修訂罪:
(1)D1-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D1-4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D1-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D3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D1, D3管有爆炸品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D1、D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D1, D3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63(2) 條,D1、D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

D1-D4辯方法律代表均指正與控方有所商討,申請押後案件至10月25日1430時提訊。

D4因申請保釋,法庭考慮後批准D4保釋申請🟢

保䆁條件如下:現金擔保三萬、家人現金擔保兩萬、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宵禁10pm-6am及每星期報到兩次。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5日1430時提訊,除D4外其他被告繼續還押🔴

D2現為密切接觸者因此今日未出庭,案件押後至8月30日1430時申請保釋。

💛多謝臨時直播員💛
Guide on How to Download Instagram Videos Effortless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