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4/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較早前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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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 基於PW3作供提到的2位人士,控方將會傳召兩人,需作供的控方證人總數增至31人。辯方今日將會收到兩人的口供。
- 基於PW3的作供,辯方不排除重召PW2。
- 花一大輪時間討論後,法庭最終取納辯方建議以交替程序處理案中三大爭議。


🔷控方傳召 PW4 警長 劉家敏(音)

案發時為女偵緝警員,是本案的證物警員。庭上講述如何處理儲存康怡廣場CCTV Cam8(PP113) 及 Cam18(PP112) 片段的光碟。
(詳情後補)

⭐️PW4今天只就PP112及PP113的證物處理作供,本案稍後階段會再傳召PW4作供。

🔷控方傳召 PW5 警員24167 林順鋒(音)  高級督察

主問:
PW5案發時職級督察,隸屬港島衝鋒隊第4小隊。19年8月11日當日1030時起執勤。2238時,收到總督察指示去西灣河水警基地候命。

約2243時,身穿防暴裝的PW5坐警車途經太古C出東行線,見到西行線有約2百人企出馬路。其間有藍綠色光線射入車內及「有粒狀硬物從車嘅右方同上方傳入車內」(及後澄清係啲聲)。當時無理會到,繼續前往西灣河,及後收到總督察通機要調頭落車拉人,隨即於最近可以Uturn嘅位置調頭去太古c出口。

約2244時,PW5落車衝向C出口,當時有白煙阻礙,PW5衝過白煙後見好多人擁向左手邊嘅扶手梯。PW5見一名同事於扶手梯前將一名示威人士抽出黎,因此上前協助,並將該人撳喺扶手梯嘅左手邊。(主控:繼續) 一分鐘左右將被制伏嘅人交畀同事處理,並向同事交代該人涉嫌參與早前於太古站C出口外的非集集結。

當主控問到PW5認唔認到該人時,PW5回答「唔認得」,主控竟然再問PW5而家喺上認唔認到? PW5再次回答「唔認得」。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時同庭續審。

(上述記錄,所有時間均由主控於問題內率先講出。例如:2244時發生咗啲乜事?
審訊中多次表示為保審訊公平性而日日花時間讀案例睇案例嘅主控甚至喺劉官問PW4問題時搶答…🤦‍♂)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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