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審訊 [13/20]

D1:黃(22) / D3:高(17)
D7:林(30) / D9:李(25)
D11:馬(19) / D13:彭(25)
D14:宋(20) / D18:鄧(22)
D20:董(23)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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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1辯方證人 DW1 李先生

辯方主問內容:
李先生受僱於某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主要做冷氣工程。他的職位為總監督,負責維修及監督工程。冷氣工程需要室外工作,因為冷氣系統會設置在戶外。

李先生在2019年11月已認識D1,當時由公司委派他作為D1上司,D1當時為見習工程師。他頻繁地跟D1一起工作,包括戶外工作。工作所需裝備包括手袖、反光衣、安全鞋等,而手袖主要為防曬。曾見過D1的工作裝備包括手袖,亦見過D1戴上手袖。

李先生檢視相片冊內的手袖,確認是工作所使用的那一類手袖。李先生指一般他會把手袖帶回家更換或清洗。

以他記憶,D1 在2019年11月內有上班。工作時間一般為星期一至六的早上九時至六時,他的工作時間跟D1一樣。

2019年11月19日不記得被告有沒有上班,不知道D1工餘時間做什麼、不知道D1工作會否攜帶手袖。

李先生指戶外工作的需要因應地點和客户要求。2019年11月,大角咀匯豐銀行為他們的客人,工作時有需要到場檢查,D1有可能需要到大角咀工作。

辯方呈上李先生工作名片作證物。名片見公司名,DW1名稱和職位名稱

辯方呈上一份文件,僱主給DW1的報稅表作報稅用

辯方希望以事實證供證據呈上該文件助實雇傭關係。鄭官指應屬傳聞證供,連65b的情況也滿足不到,如何支撐和法律上如何有效用到。辯方欲再以補充問題助實證供,指文件內容包括Dw1於20190401-20200331獲受僱及其總收入。辯方望能繼續呈遞文件,唯官指不明文件有何用,辯方終放棄。

▶️控方盤問內容

名片上顯示公司寫字樓有兩個地址,但DW1指他是onsite工作人員,沒有工作枱或房間在以上地址。户外工作大致用到手袖,安全帽,安全鞋和反光衣,工作範圍可放所需裝備。視乎工作進度,工作地點也會轉換。有時需要一天至半天的短期工作。於2019年11月只有D1作DW1的見習工程師,另外有一些技術工作人員是DW1的屬下,所以連DW1和D1在內全隊人數大概10名。於2019年11月18日,DW1指他在沙田馬場工作,忘記了有沒有其他人和他一起工作,馬場沒有規定一定要放低工作工具,DW1指他會把手袖帶回家清洗,屬於個人習慣,清洗頻率因人而異,認為其他人也會需要清洗手袖。2019年11月18日DW1約五時至六時在沙田放工,放工後各隊員會各自離去,不清楚他們放工後會去哪兒,不記得當日D1有否一同工作。

辯方覆問內容:

戶外工作時用到的工具會主要因應天氣因素而有所改變。沙田馬場有臨時工作間供放工具和做文書工作,頭盔和反光衣會放在工作間因為不需要清洗。

官查看手袖,並問證人有幾多套手袖和質地差異。證人回答指他有幾套手袖,而他的手袖和證物手袖的質地差不多。官續問2019年11月證人如何清洗手袖,能否只用水清洗。證人回答會用梘液搓吓,用清水來清洗則視乎個人需要。

D1辯方證人作供完畢


其餘被告均不會作供,也不會傳召證人。辯方案情完結。

案件暫定押後至12月6日0930作結案陳詞。

各被告今日開始要回復到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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