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5/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8:戴(29)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D1-10同被控於2019年8月19日,和另一些人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3)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關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通話機。
(4)D3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西灣河康山道近港鐵太古站C出口內的扶手電梯,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59103。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9)D9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兩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一個彈射器及一袋金屬彈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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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 警員24167 林順鋒(音)  高級督察
🔷控方主問

PW5從now、i-cable片段認出自已正在制伏D2,D2當時戴上黃頭盔、透明眼鏡、粉紅色濾罐豬咀及黑衫黑褲。
D2的身份是經由其後接手的警員21146調查後才告知PW5。

其後PW5分別於now、i-cable、說在線、康怡廣場CCTV片段 cam8 cam18 、地政總署地圖…逐一截圖並圈出或指出,再寫上康山道西行線、太古站C出口外、白煙、PW5…

劉官終於忍唔住問主控係咪要三十幾位證人都逐一睇片認係咪康山道、太古站C出口等。主控表示做埋呢個證人就唔使再咁做。(按:開審以來主控對劉官嘅承諾好似無對兌過🥲)

🔶辯方盤問
(後補)

完庭前辯方D2,3,5正式就控方臨時證物 PP112 PP113 (即存儲康怡廣場CCTV Cam8 Cam18 的2隻光碟) 提交反對呈堂理由。

由於控方未能證明PP112及PP113的表面真確性、來源及從檢取至呈堂的連貫性或有否被不當干擾。即使法庭裁定上述證物表面真確,其損害效果仍會高於證據價值,因此認為法庭應將相關證供剔除。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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