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1西灣河
A1: 周 (20)
A2: 胡 (21)
控罪:
1. 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A2]
2. 企圖搶劫 [A1&A2]
3. 企圖從合法羈押下逃脫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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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謝官先歸納辯方的論點:就控罪一爭議警方當日是否使用過分武力,以及不是合法拘捕兩位被告,及兩位被告是否故意阻撓警方執法。就控罪二爭議被告搶槍的意圖及二人有否損毀他人財產。
謝官指香港本是安定城市,警員用槍事件少之又少,事後作出內部調查不足為奇。事發至審訊已相隔兩年有多,雖然警員A沒有被罰或起訴,而無論本案最後裁決結果如何,兩位被告亦可作出民事訴訟,警方同DOJ沒有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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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官指辯方對警員
A
證供的質疑屬吹毛求疵
謝官指出辯方對開槍警員A證供自相矛盾,質疑其可信性及開槍的必要。謝官反駁指辯方逐格檢視影片挑戰警員A作供的些微出入屬不合理,同時要求警員A就影片定格解釋每個動作皆「吹毛求疵」。所以謝官同意警員A形容被拘捕市民的手勢「煽動」他人上前,亦相信警員A聽到有市民叫「唔好畀佢走」後感到驚恐,手按住槍身戒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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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官相信警員
A
在現場感到危險
兩位辯方指出警員A 將危險點推前,合理化自己拔槍的行為。謝官反駁指兩位辯方早已同意在事發日前多處有市民襲警的事件,警員A到達現場見到黑衣人包圍警員,感到危險屬合理。同時,警員A在作供上已說明首位施襲的市民不是唯一的威脅來源,現場環境令他感到多處有威脅。
謝官按影片內容,指現場多人集合及叫囂,亦有粗口,故認同現場市民對警員A有敵意。因而裁定警員A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接納其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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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官指兩位被告有阻礙警方執行職務
辯方指出警員A到場後解開馬路上的長帶,在疏導交通時確實在正當執行職務,但兩位被告沒有阻撓警員A. 以及其後的武力屬不必要。辯方就案例及警察通例中指警方取槍限於1. 保護自己免於死亡,2.相信眼前犯人剛犯了嚴重暴力,3.沒有其他手法阻止犯人等。
謝官指現場環境四方八面是黑衣人,馬路堵塞有雜物,警員A過馬路時有人叫他做「狗」及辱罵,從而感到不安。當警員A趕走馬路上的行人後,他發現另一同袍不在,現場只剩自己。有人傳出「唔好畀佢走」的聲音,同時在WP1做出手勢後,再有兩位市民尾隨警員A,兩位被告被在後方。他因而轉身拔槍,遠處亦有人行近,故市民及被告有意作出衝突及阻礙警員A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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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官認同警員
A
拔槍合理
謝又指警員A有出聲驅趕但不果,即使四位示威者「手無寸鐵,但數名圍攻一人也會造成傷亡」,之後同袍趕到但無力阻止混亂,警員A被前後夾擊,無法保護自己人身安全,故向第一被告開槍屬合理。所以不論是疏導交通及其後的拘捕行動,兩位被告的確有阻礙警方執行職務。
所以兩位被告控罪一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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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官不接納第二被告的警誡供詞,二人皆有搶槍
就控罪二,謝官就新聞片段見到第一被告手的動作是從右移外身體,手指伸開及嘗試用掌心接過警員A的槍。
謝官引述第二被告在作供時指稱,自己見到第一被告中槍後才走出馬路想拉走他。但謝官反駁指第二被告聽到號召後立即跟隨到警員A身後,同時在開了第一槍後,他沒有嘗試拉開第一被告,反而不斷上前試著握著警員A持槍的手,所以第二被告有搶槍。
兩位被告控罪二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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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周在神智清醒下逃脫
謝官指當時拘捕是合法,同時警方已為第一被告鎖上雙手,被告理應知道自己被捕。同時他當時應該神智清醒,因為他能夠同記者有正常對話,所以他是在有意識下撥開警員A雙手及逃走,
故控罪名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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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結果
控罪一:A1-2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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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A1-2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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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三:A1 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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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僅為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求情及判刑將在10月10日早上10點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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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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