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4葵涌 #續審 [7/10]

D1:鄒 (18) / D2:葉 (18)
D5:李 (21) / D6:陳 (20)
D7:張 (21) / D8:梁 (21)
D9:朱 (20) / D10:林 (19)
D11:鄭 (19) / D12:黃 (21)
D13:李 (23) / D14:李 (31)
D15:鍾 (22)

D3, D4 已經被判社會服務令❗️

控罪:
(1)刑事毀壞(所有被告)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8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第一控罪的交替控罪) 》D11~D15

案情:2020年2月24日在葵涌邨「連儂牆」張貼文宣,被控刑事毀壞
控罪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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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沒進一步陳詞。辯方各位代表律師採納早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亦會採納其他辯方代表陳詞中對其當事人有利的部分。代表D2、D7及D12的施大律師補充,3位被告只是途人。

裁判官提出疑問:沒有任何警員能說出D8-15的名字。

🔹控方回應
因為被告在現場被捕,必然在PW1所見的15人內的其中之一,控方會以此為基礎,誰人正在做哪一件事(即張貼紙張、處理白膠漿、整理紙箱內的紙張)都不重要。

🔸辯方回應
代表D9、D10與D11的鄭大律師指,控方所說的不符合控方本身案情摘要。PW1順住被告人名作供,而當時各被告分為一組組。舉證責任在控方,但現有證供未能毫無合理疑點證明是D8-15就是這批人。

裁判官指如果PW1的證供證明到D8-15就是該批被捕的人士的其中之一,並證明到D8-15每個人都有做某些行為達致控罪元素,罪名就成立。

施大律師重申身分有爭議,沒證據指D8-15是否是在警長所見的15人之內。代表D5、D8、D13及D15的梁大律師指出,PW1原本稱有4人處理白膠漿,但作供時又稱印象中可能是兩、三個,因時間太快了;而PW4曾指處理白膠漿是有男有女的,但D11-15都是男士。辯方再次重申就證人的觀察,根本沒法指出D8-15中,誰人負責哪個環節。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20日上午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九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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