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今午的聆訊涉及3宗案件,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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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27) #0801火炭
🛑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與林(32)、張(34)和吳(34)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被告與林(32)、張(34)和吳(34)被控於 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告與林(32)、張(34)和吳(34)被控於 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被告牽涉的案件在早前已訂在2022年10月25日14:30提訊,而今日被告上庭的目的是申請保釋。法庭考慮陳詞後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1:現金擔保$50000
2:不得離開香港
3:交出旅遊證件
4:宵禁令(22:00至06:00)
5:每星期到警署報到兩次
6:居住在報稱地址
7:有地址更改需在24小時前通知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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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20) #網上言論

控罪1:煽惑他人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8月5日與2020年8月14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控罪2:煽惑他人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9月7日與2020年9月13日期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人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藉摧毀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6日14:30提訊,以讓辯方與控方就控罪適合性作書面商討。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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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袁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18日14:30提訊,以處理控方剛給予他們的文件。法庭批准。

*根據本台資訊,此案在裁判法院提訊時牽涉9項控罪,唯由於不知道其餘8項控罪的內容及詳情,故不在聲援表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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