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四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1元朗 #20200624葵涌

👤李(50)

控罪:
(1)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162至164號地下的中國銀行外,意圖使男子姚興強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2) 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同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男子X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 暴動
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地,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行為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24日,在葵涌一單位將一對鞋抛出窗外,企圖毀滅證據。
———————————
控方表示,本案今天作出一個提訊,因被告確診,收到隔離令,需隔離至9月8日,故今天無法進行審訊。另一方面,本案其中一個關鍵證人,PW4警員13705,負責拘捕被告和證物搜集,他的另一個角色為負責把閉路電視片段看完,而他將於9月25日移民去澳洲。

控方希望申請在他離開之前聽取他的證供。因為重新再排期5日審訊最快去到下年7月,而此證人未必會出現。所以希望法庭可以,讓此證人離開之前先聽他的證供。如果他去了澳洲後,可能要麻煩法庭,控方會根據刑事條例,75I申請用錄像方法去作供,實際是否做到都要看法庭如何處理。現時,澳洲和香港的條例不同,是一個關注點。

辯方表示,收到隔離令後已即時知會法庭,會作一個申請重訂審期。餘下的問題就是甚麼時間比較適合,考慮了控方所提出的事項,關鍵證人離開香港。辯方立場,希望所有證供一次過完成,雖然控方的方案可以考慮,但因為之後的審訊為幾個月後,故不太理想。而控方其他的提議,錄像作供也可以,雖然現在不清楚該證人之後是否會回來香港,但相信警務人員都樂意回來作供。辯方希望法庭用一個務實的態度,為本案另訂一個審期。

控方表示,一早和法庭預留了9月9日的日子,如果被告9月8日隔離完畢,可以讓被告聽取證人的證供。此外,也有其他的日子提供給法庭,法庭表示,如辯方所說,審訊為一年後,先聽取證人作供是否恰當?雖然之後可以聽取錄音的謄本,但到時要回想起證人的語氣和表情等,有點問題。

此外,除了控方所說,在證人離開前聽取口供,但都聽到有其他的方法,例如視像作供,其實法庭也可以安排。而關於香港和澳洲的法例不同,並沒有衝突。也如辯方所說,到時邀請證人回港處理也可行,法庭認為一氣呵成完成證供比較可行,否則會有很大的考慮。故此,平衡兩回事,將案件押後會比較合適。

控方表示,完全認同法庭說法,想申請用10分鐘與證人溝通,例如警方自費邀請他回港作供,法庭表示,這是他的職責來的,就算他離職。當然,法庭可以出傳票給他,傳召他上庭。
(抱歉,此部分聽不到如何處理該名證人)

法庭批准被告就隔離期間免除去警署報到,並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3日9:30開審,預計5日的中文審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Samsung HW-B650: A Powerful Soundbar for an Immersive Audio Exper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