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2/35]

上午進度

A1: 張(21)/ A2: 田(25)
A3: 顧(25)/ A4: 洗(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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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 開庭

繼續傳召第一位證人:沈立智總督察(目前職位:晉升組)

辯方盤問

(1)長沙灣道及荔枝角交界2019年8月31日晚上時間2343之前道路沒有進行封閉
(2)(沈)表示欽州街有多個巴士站(視乎位置)不知道大南街巴士站可到旺角亦不知道欽州街巴士站可轉入長沙灣道。
(3)(沈)知道當時欽州街有人經過但唔清楚是否屬於集結人士。
(4)時間2312發出一個呼籲以及五個警告表示希望現場人士能夠盡快返回行人路或盡快離開現場。
(5)影片時間:11:29:46至11:29:50見到一部貨車經過
(6)(1)影片時間:11:31:29欽州街至大南街天橋底位置一兩白色車準備轉入。
(6)(2)影片時間:11:31:37不認為當時貨車不順暢通過目測距離大約30米。
(7)當時欽州街至大南街(如果冇記錯嘅話)影片時間:00:00:45~00:00:56當時路面依然有其他車輛經過
(8)0700~0712 亦有人經過行人路
(9)0804依然有人經過行人路
(10)0815根據閉路電視所見一男一女經過期間使用手機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11)0825影片下方位置一名男子舉起手(進行攝影動作)
(12)0834該名男子返回行人路(但巴士未能成功埋站)
(13)實時時間:23:12:38
(14)影片時間:00:28:39有途人經過欽州街位置
(15)影片時間:00:28:49除咗五名穿着重裝備人士以外亦有其他途人經過深水埗警署對出位置(沒有作出任何行為)
(16)播放高登影片控方證物P125

實際時間:(2330)
影片時間:26:51一名男子返回安全半島期間至少有四至五下投擲聲音。根據(沈)表示根據飛行路線認為屬於硬物。
完成第六至第九次口頭警告並進行驅散(第九次口頭警告時間2341亦屬於最後一次口頭警告)

根據法庭資料顯示雷射筆顏色包括:綠色、藍色以及紅色。

根據(沈)表示有記憶有出現過(閃嘅光)➡️以白色為主

辯方再詢問(沈)警方利用電筒照向途人是否屬於戰術一部份,但(沈)表示不清楚是否戰術。

(沈)於09月加入警隊期間,警隊手冊內亦有記錄有關處理精神紊亂人士程序:
(1)發現該名精神紊亂人士後須押解到一個安全地方並可以使用消防處派出的救護車
(2)如果當時沒有其他人士協助下才可使用合適武力(但如果只有一個人處理就只可使用手扣或索帶將該名被捕人士扣上送往醫院交由專業人士作出觀察評估情況。

之後亦需要填寫一份有關處理懷疑精神問題人士表格P65。

P128
地理地圖顯示上方位置(海港冰廳)(東北方向)
五名人士先去到欽州街再返回基隆街(整個過程30秒之內),(沈)視線並無阻礙能夠清楚觀看前方位置,但不確定會否有雷射光束而受影響。

22:10~00:30之後並沒有在施放任何催淚煙
當時警方宣布有關在場人士只有兩個選擇遵從警方指示:
(1)返回行人路 ➡️恢復道路交通
(2)盡快離開現場➡️避免再有任何人士阻礙以及聚集的情況
(3)停止使用雷射筆照向執行警務人員➡️不要再進行滋擾行為
根據(沈)表示:這些與道路阻礙交通的人士並利用雷射光束以及噪音聲響進行滋擾行為即判斷為進行非法集結的行為。

之後資料從缺,希望有人補充。

💛感謝臨時直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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