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下)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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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本日法庭需要處理兩個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
2. 案件情節屬嚴重或較輕?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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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情節嚴重程度、被告求情

👦🏻D1: 阮 (17)
✏️報告及背景
感化官、勞教中心、教導所、社會服務令報告
D1還押期間繼續努力讀書,完成應考DSE。這絕非容易,成績也不差,大部分科目合格,來年會繼續補考,希望在學業上繼續努力。
被告在網上公開平台認識光城者成員,與D2談論社會、政治問題,最後被安排成為光城者的發言人一段時間。被告沒有意圖干犯罪行,只希望發表社會、政治意見,守法意識薄弱。
D1只有17歲,有支持他的父母、弟弟,每天到庭,還押期間也頻密探望。即使D1現在闖禍,家人也沒有離棄他,反之更加多溝通。D1現在反省、向感化官承認過錯,所講的未來方向都十分真實。呈上D1本人、其父母、一位老師的求情信。D1希望用心讀書,在DSE取得不差的成績已經證實他沒有放棄自己。D1明年會重考部分科目,目標考入大學,修讀哲學。他沒有浪費自己還押時間,積極上進。背景良好,希望特別考慮。

✏️情節較輕
被告犯案時16歲,現時17歲,出生於2004年11月。大律師指,不會說服法庭一個成年人守法意識薄弱,「但一個小朋友真係唔知自己講東講西會咁大後果,以致失去自由,還押一年有多」。考慮嚴重性時也應考慮D1年齡,「嗰種處境究竟有幾透徹理解自己講過嘅嘢,咁大後果要自己承擔㗎呢?」
光城者去年3月11日在社交媒體貼文發表發言人阮暫停事務的公告,D1自此退出活動,停止擔任發言人及主要角色。雖有出席往後街站,亦偶爾發言,但非積極參與者。D1沒有實際使用武力、武力威脅,也沒有抗拒任何警員,不涉及任何裝備武器,並無獲取利益。除口號言論,沒有具體計劃執行,實際影響風險不大。相關片段顯示,D1在街站有發言,但當事人流非常疏落。雖然街站位於旺角,但也乏人理會。大律師質疑街站有否實際引起人關注,若人流疏落無人理會,實際上並無影響。
郭官指有證據顯示當日D3及蘋果日報在現場廣播,是否會造成影響?大律師認為雖不清楚背後觀眾數目,現場公眾關注程度低卻非常明顯。若街站影響大、具吸引力,必然有人圍觀。D1發表言論當時,社會氣氛相對平靜,已經有疫情困擾及599G限聚。D1沒有在特定日子或特別地點發表言論,持續性較低,實際影響風險不大,希望法庭定為情節較輕。

郭官詢問D1在街站的講稿來源。大律師指,D1在報告提到講稿是成員間一起完成,本人有份參與,但自己不是有極端思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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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 蔡 (21)
✏️情節較輕
第一,本案控罪涉及國安法5-10年案情嚴重的判刑範圍。本案不論是否以串謀方式控告,煽動已經發生。
第二,本案與呂案均在互聯網不同平台、形式作煽動行為,本案亦有現場街站甚至記者會,法庭必須考慮這些媒介的次數、覆蓋層面。但呂經網上平台兜售武器,本案並無。以呂世瑜做比較,內容、傳播方式、規模差不多,最大分別是有否幫人購買武器,付諸實行。非流於思想準備,乃實物準備此加刑因素。因此,希望量刑低於5年。

✏️被檢獲的武器
郭官問D2家中為何有大量武器,是否待人手足夠,就提供武器?辯方指被檢獲的槍是BB彈槍。郭官質疑:「俾槍指住點知真假?」辯方指推翻政權屬於軍事行動,不會使用本案的武器。
🌟郭官:「講推翻政權,香港唔會第一步推翻到㗎。北京距離咁遠,只會製造到話『香港好亂』。呢啲武器做到㗎喎。」🌟
辯方回應:「過去革命史冇人會用玩具槍搞革命」,指被搜獲的槍都是D2收藏用。

✏️背景
D2今年21歲,沒有索取任何報告。
之前就讀毅進海關人員基礎課程,因本案不能繼續。還押後開始修讀室內設計,希望成為室內設計師。希望法庭考慮D2在還押期間繼續學業。被告人有定罪紀錄,曾因遊行期間干犯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被判罰款$5000,未曾就此罪服刑。

✏️求情信:
1. 親自撰寫的求情信
全文: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4

2. 母親
「希望撰寫求情信說明犬兒的品格。自小關係很好,他是個孝順父母、心地善良、有正義感的孩子。小二的時候,我給他零用錢,他到小賣部買了個花型啫喱,送給我作母親節禮物,我很感恩。之後他每年都會給我準備小驚喜,還押期間也不忘送我手繪生日卡。他自小確診過度活躍、專注力不足,需要花更多倍努力學習。但他沒有哭鬧、放棄,配合學校的安排,小四時數學全級第一。
升上中學後,他積極好動,參與運動會、野外定向,是個陽光少年。有同學受欺凌,他會挺身而出把同學拉走,對方家長特意致電我道謝。文憑試後,雖他希望報讀藝術課程,但為爸爸不再辛勞,選擇報讀紀律部隊課程。還押候,他深感後悔,會痛徹反省。還望法庭從寬判決,讓他早日重投社會。」

3. 祖母(由叔叔代筆)
「我年事已高、目不識丁,所以會口述、由幼子代筆,為孫仔求情。
年幼時,他的爸媽外出工作,所以他滿月後變由本人照顧。自懂事開始,他會主動幫忙簡單的家務,我甚少苦惱。他小一時,本人中風入院。出院後,他會每日與我聊天,怕我跌倒、拖著我的手,常畫畫送給我,哄我開心。貼心的孫仔使我感到很安慰。他長大後也常常致電給我,開始工作時更會回來請我去飲茶呢。探望時,看到他不斷哭泣、後悔自責的樣子,真的使我心如刀割、深受打擊。
我的身體持續走下波、須依靠拐杖走路,多次來回醫院。醫生要我好好保重身體,不知能否支撐到他出獄那天。
希望法官網開一面,從輕發落,讓他早日回家與我團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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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文宣鼓勵裝備自己屬於軍事行動一部分?

🌟「讀書係準備革命一部分喎」郭官謂,「文宣講㗎嘛」。🌟

🌟郭官:「最大問題呢啲嘢講下講下就好似㗎啦喎。追朔歷史,啲人講港獨,話講下冇所謂,仲笑緊話前特首梁先生係『港獨之父』,因為佢唔俾人講港獨。有啲嘢唔應該講,最後搞到好大件事。」🌟 並認為現在社交媒體造成同溫層,被告們會互相確認、信以為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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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 (16)
✏️情節較輕
國安法33條正如控方所言,如果減輕處罰,類別可以降低一級。D3在2021年4月後沒再參與任何政治活動,包括此組織活動,希望處罰減輕。同時希望監禁外刑罰,例如根據報告建議。
組織活動斷續維持四個月,D3只出席了三個街站,當中有一個並沒有發言。包括31/1沙田、2/2記者會、16/2旺角,之後亦有19/2旺角。15/4出席街站批評防疫政策國安政策後,沒有再接觸組織的活動、人事,沒有接聽電話、閱讀訊息等等。其後在5月6日被捕。符合國安法33(1)條「自動放棄犯罪」減刑因素。
D3在組織中所謂職責係文書。但組織結構其實十分鬆散,在一次宣講中有人指D3是文書,她就接下咪宣講,當然佢從來沒有付諸實行發言內容。

控方指,33條說明「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但根據承認事實,被告人在2021年1至4月已經串謀。郭官認為是證供問題,認為「一定要係主動離開,切割咗」,需要實際證據。
短暫休庭後,D3代表大律師收回有關33條的觀點。

✏️報告及背景
上次索取了各份報告,已經向D3解釋,D3明白。
D3是本案其中一個最年輕被告人,讀書成績一直中等,但品行十分良好。就算案發被捕後後有擔保、繼續學業,操行依然保持B+。不幸地,爸爸早前離世。但媽媽、姐姐也會來法庭,支持D3改過。爸爸過世後重擔全歸媽媽,更因為本案承受巨大壓力。
大律師形容D3「好單純,近乎有啲無知㖭嘅」。本來理想是成為幼稚園老師,但現時有案底,或者不能考取資格、牌照,但仍然希望在幼兒教育方面努力。D3有實質的計劃,將會讀文憑、學士,希望幫助有需要小朋友。
呈上師長、訓導主任、至親至愛的求情信。D3在溜冰、跳舞獲獎無數,參加過許多活動。其中加入女童軍多年,考獲大量獎章。

當時D3仍是15歲女童,一直給予很大支持的爸爸去世,D3失去依靠。報告提及,她怕想起爸爸而不想回家,寧願在商場流連。在人生最低點時遇到此組織,給予她心靈上的慰籍,就此與組織聯繫上。當然她也知錯,十分後悔,「唔知搞到咁大件事,唔知嚴重性」。現在明白並有悔意,願意改過自己。唯獨一直希望早日獲釋,能繼續學業、回到媽媽身邊。
D3希望可以去繼續學業的中心,例如教導所、更生中心。由於已經還押一年,加上中心及後續監管,實質刑期可能長達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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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街站講稿

郭官問街站講稿出自何人手筆,「睇落去15歲寫唔到」。大律師表示不是由D3所寫。郭官質疑,認為D3「講得最好」,大律師認為可能表達是D3的長處,她的深度知識未必如此好,但同意現今青少年「好叻好早熟」。郭官謂:「好危險,咁細個講到咁嘅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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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時間不足處理D4-7的求情及被告的判刑,押後至9月16日下午2時30分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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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所限,法律爭議及求情全文:【請按此】
(直播員按:本案會成為第一宗被判刑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加上有眾多未成年被告,亦有好多刑期討論,希望大家都可以俾多啲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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