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1/30]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19:黃(25)/ D20:余(23)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___________

[0939] 開庭

[0940] D19因確診肺炎而獲得衛生署發出在家隔離令,未來6-7天將不能親自出席審訊,代表律師指已收指示可以照樣處理開案陳詞、承認事實、案發現場錄影片段。郭官與雙方律師討論,要求控方做research翻查案例,當事人未正式答辯下不在庭上可否繼續處理案件、聽取證供。郭官建議控方安排調動證人等程序。

[0950] 得悉本案有兩位被告未打疫苗後,郭官指示代表律師搵當事人確認,有冇醫學證明可以豁免;郭官指因為二人為當事人故今天才讓二人入法院,並指司法機構有關法例規定適用於全港市民,要求律師澄清相關防疫指引。

[0953] 休庭,法官表示自己都要睇返相關條例

[1032] 再開庭

控方指法官有酌情權決定審訊是否在被告不在場的情況下進行;D19有法律代表,而控方開案陳詞已於上星期交予辯方,控辯雙方亦已處理同意事實,因此控方認為可以在D19不在場時進行審訊,但調動證人方面則有困難,因本案有30位控方證人需要傳召(28位警員、2位消防員),而被告有權作出盤問。控方會在庭上播片,可呈交錄影片段、新聞片段(約10小時。

郭官認為D19大律師有足夠指示可以進行相關審訊程序。D19不認罪。

至於未打針的兩位被告:
⁃ 在法院所有時間均需戴口罩
⁃ 每日到法院前要做快測,附有姓名及時間的陰性相片證明

[1047] 正式答辯

📌控罪1 暴動:D20承認控罪❗️ 其餘被告不認罪
📌控罪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D7不認罪

控方讀出與D20相關案情,D20確認同意案情,法庭正式裁定D20罪名成立。辯方已呈交求情信件及減刑陳詞(附判刑案例)。法庭將留待同案其他被告審訊完畢才處理判刑,暫定於10月25日判刑,D20即時還押🛑

[1115] 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 展示本案暴動範圍地圖
⁃ 控方證物,臨時羈留區設置於寶靈大廈
⁃ 有警長/警員分別在現場被汽油彈殘餘物滑到引致手指和腳受傷

🌟郭官要求控方釐清,是否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所有被告有直接使用暴力,只是身處現場。

📌D5抗辯方向
郭官指出,控方提交的會面記錄指D5承認在暴動發生時為受傷示威者急救;參考上訴庭早前相關判決(CACC 14/2021),急救員身處現場亦可被視為參與暴動,故此D5身上有繃帶、消毒火酒等急救物品並非抗辯理由。郭官認為,被告不挑戰會面記錄變相是認罪。

[1149] 休庭20分鐘

[1218] 再開庭,控方讀出案情及逐一讀出呈堂證物

[1300] 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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