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續審 [9/7]

上午進度 1/2

D1: 彭/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4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 訴D1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發表煽動文字 —— 訴D1及D2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b)條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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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開庭

繼續D1出庭作供

昨日D1對影片1-4作供, 現在是對影片5-7,9作供(影片1-7,9是關於D1的第1項控罪)。D1根據主控的謄本中紅色部份是主控的指控內容作出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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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段片是黃子悅保釋冬至日
講返杜麗冰法官一而再將旁聽人士請離開法庭去延伸庭, 當日D1是在區院, D1是透過被請離庭的人士講述, 如高等法院可以做。

無法律根據憑法官個人喜好是很大問題, D1認為一個自由嘅司法機構是香港的基石cornerstone, D1不斷提及捍衛香港司法, 法官不是政府委任, 依法官指引是社會大眾所委任法官有獨立權力, 但法官不作理由去解釋為何請旁聽人士離開法庭。 法官宣誓有講其中法官需要有[無懼]同[無欺]。 法官應該實行公義, 普通法最大原則, justice must not be don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D1認為法官無比理據為何請旁聽人士離開法庭, 看不到公義如何被看見。

認為捍衛個人權利及司法機構是法官的責任, 剝奪公開審訊旁聽的應有權利。 帶出背後一連串的問題。 D1按法律去提出些問題反而被控告, 律政司反映更大問題, 法治公義如何張現出來。 反映律政司的檢控是不合法, 就像堤壩一樣, 穿左個洞, 良好公民有負任去指出這個穿左個洞。 目的不是挑起市民對司法機關的憎恨或離叛 。 反而希望司法機構去正視問題去作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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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暴動案裁決後的直播
D1在影片中對謝沈智慧法官在散庭後在公眾人士面前大聲指摘辯方律師法律觀點錯成咁, 仲在當眾用眼睛及身體語言去對律師, D1只是把在法庭上謝官的行為作如實陳述, D1認為謝官有違反法官行為指引的第34點, 法官要小心作出不必要的批評, 謝官在公開對辯方律師作出不必要的批評, 謝官作出單方面的批評, 因是散庭, 律師沒有機會作回應, D1認為謝官違反左法官行為上述的第34點作出不必要的批評。 D1是親眼看到謝官用眼形容為凶神惡煞的眼光對住律師, D1強調要尊重別人, 不管對方的意見不合也好, 法官也需保持尊重的態度。 D1已經在之前已見過謝官在另一案件是旺角搶槍案, 謝官在庭上不斷質問辯方律師為何不替被告作請求, 但律師已說明是被告的意願。

在場旁聽都擔心同一謝官審判的熊仔餅。 當時裁決時D1在還柙中, 聽返謝官在裁決時用了大篇幅去替開槍警員說話。 法官行為應受到公眾的監督, 作為牧師及良好公民, D1是做緊對法官的監察, 也作為傳媒工作者把法官在法庭內的行為報導出來, 是D1親眼看到的事實如實報導。 希望這些問題可以作糾正。

主控標誌D1講述法官不比帶有聖經的話語寫上[公平公義]的口罩的人士入法庭, 這句話為其中的檢控煽動的其中一個證供, 突顯呢個指控的荒謬性。

D1說聖經話語不是法官認為的政治宣傳, D1在直播時更正這是聖經金句, 認為法官沒有提供法律根據連帶聖經話語的口罩也不能入法庭。 D1指他是提出法官的言行提出質詢的人, 現在把提出問題的人帶上法庭, 公義何在?

當D1看到涉及聖經話語是其中控方指出的指控證供時, 作為牧師一定要指出, 對宗教的不尊重, 對牧師的冒犯, 請問經文如何作為政治宣傳的含意? 聖經的說話必須尊重, 法官的權力不能濫用。

D1對官說他說的話沒有煽動之意, 是捍衛言論自由, 是對監督法庭法官的責任, 如果這樣做都是煽動, 就是把香港法治摧毁了。

對聖經話語成為檢控的證據, 被帶上法庭控告煽動罪, 如果D1不抗辯, 為了扣減1/3來認罪, D1就無面目去面對神。

D1一直重申向法官提問用什麼法理去不比人帶聖經經文的口罩入法庭。 再講述D1親身去問高等法院的職員詢問什麼原因不比人士帶某些口罩或某些衣著入庭(之前提及是黃色或帶有聖經文的口罩)。 職員回覆是法官不准, 沒有給予理由。 D1指出法官嘅行為可能造成對法制的傷害。

在口罩事件未發生之前, D1對杜麗冰法官是尊重的, 因她也有批准47案某些人士的保釋申請, 但其後杜官因一連串請戴黃口罩, 或黑衫有傘仔的衣著人士離開法院, D1對杜官的質疑。

D1的對法官的言論是質疑法官的質素, 作為牧師的執著是對人與人之間要互動尊重, 在民主社會應有質素, 質素不論學歷, D1的質疑是善意對希望法官有法官的質素, 對人的尊重。

作為犯人也要活出尊嚴, D1多謝西九的庭警好尊重, 稱呼他為牧師, 當你無左質素時, 即是貴為法官, 不是你的法官身份來尊重, 是看你的言行來尊重你。

D1語重心長希望法官有法官的質素, D1訝異控方指出連D1說"犯人也需尊重"也是檢控的證據之一, 何來煽動成份?

D1對面對這些指控時非常訝異, 原來而家律政司不用尊重國際公約? 不用尊重人? 這突顯香港司法穿的洞更大, D1今日的作供為香港人嘅自由, 捍衛香港法治。

D1說他只有善良的呼聲。

***
1月4日鄒幸彤判刑散庭後直播
D1講返捍衛言論自由正正就是不能只是齋講, 指面對的威嚇是指陳官在庭內對拍掌有可能被告鄙視法庭, D1昨天呈交的筆記中有記錄在不同法庭內也有拍手嘅情況, 但之前法官也沒有理會拍手的人士。

但1月4日當日陳慧敏裁判官只有她對拍手掌的人士作出警告可能有法律追究, 但之前在其他法庭有拍手的情況, 法官也沒有用法律追究。

D1指他自己個人面對威嚇(威嚇晒指拍手有可能被告鄙視法庭), 他承擔自己的行為, 當時D1是坐在記者席是作為傳媒工作者, 作為牧師作為基督教的基本原則是做過就認, 無做過就認。 講左做左就要承認, 不是煽動。 講緊是要行出來捍衛言論自由。 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如何煽動? D1沒有叫人去破壞法庭秩序, 反而去叫人承擔責任, 何來有煽動的成份?

官暫時截停D1說話, 官向控方確定控方沒有選擇去告鄙視法庭罪。 官向D1解釋任何人在證人台有時帶來檢控, 法庭對證人提出警告。 官說證人在證人台上多番說出有拍手掌, 有可能犯左鄙視法庭罪。可能有機會被告鄙視法庭罪。 現實上控方不會因D1在證人台上的說話而告D1鄙視法庭。

D1說他是尊重法庭的紀律, 寧願冒著被告鄙視法庭之下, 也要盡責對法官作監督的責任, D1也要捍衛他的言論自由, 無懼, 捍衛自由是要行出來, 這就是牧師和你顛。 做事不是草率去做, 同樣地法官更加需要為他們的言行去負責任, 不能盲言。

在法庭上不單子是煽動審訊, 更是一場守護良知之戰, 屬靈之戰, D1作為光明的戰士, 因他相信黑暗不能勝過光。

大聲承認自己的行為點樣挑起市民對司法的不滿或叛離呢?

所以我地一定要撐鄒幸彤因她活出良知及正義, 她可能選擇收聲, 但她今日不去求情。
D1在直播講左良知論, D1認為陳慧敏裁判官不斷叫鄒幸彤求情, 彤的證詞是希望法庭聽到六四死難的聲音, 對她個人我求情就無野講。 從彤的證詞聽到3位六四死難者的遇難經過及其家人的心聲, 陳官突然間不比彤講, 陳官理由話法庭不是宣揚政見的地方。 D1認為陳官說法無理由, 彤說這不是政見, 是六四死難者的聲音, 是這場六四煽動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的背景, 比起她個人的求情, 六四死難者的聲音更加需要讓法庭說出, 接著就受到在場人士的拍掌。這就是法庭的真實情況, D1陳述法庭內的事實又何煽動?

我不會被你嚇是D1指自己的性格, 是講他自己, 何來煽動。 D1敬畏的只有萬軍的耶和華, 比你嚇倒就不是和你顛。

以上講的是法庭實況, 陳官打斷鄒彤的發言, 之前陳官也有在鄒幸彤案有人拍手也沒有理會。 但在1月4日當日就由陳官開始因拍人而警告有可能作出法律追究。

D1說香港需要就是在不同崗位守護良知及公義, 盡香港公民的責任。

D1說比你嚇倒就不是和你顛, 即使這句會是檢控之一的證據。

11:40 - 11:55 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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