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提堂

陳(28)🛑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1年1月17日至2022年6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於Insta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或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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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
休庭1小時後處理判刑

📌案情

警方在網上巡邏時發現被告其中一個instagram公開帳戶是具有煽動意圖的,而從這個帳戶發現另一個公開的帳戶也有具煽動意圖的貼文。第一個帳戶有1110名關注者,而第二個帳戶則有65名關注者;第一個帳戶有44則具煽動性貼文,而第二個帳戶有1則具煽動性貼文。

警方從帳戶中發現了由醫院管理局發出的早餐單據、有被告容貌及紋身的相片等等,確認被告的身份。

被告於住所被捕,警方檢取其手機、平板電腦等,被告於被捕當天簽署同意書,自願讓警方檢取證物,並承認兩個帳戶由他登記及使用,貼文是由他發佈,但被告亦同時表示自己雖發佈貼文但不完全明白貼文的意思。

📌求情

被告為西餐廚師,於內地中學畢業後,即約13、14歲移居香港。被告犯案的原因是受2019年社會事件影響,其出發點只是寫給朋友看,天真地用不當的方法表達想法,對事件感到非常懊悔,亦對父母奔波而感到擔心。被告親手撰寫求情信,表示後悔並冀法庭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發出所具煽動性的字眼只是標籤,而非完整句子,而圖片大部分則是引用網上圖片,而非被告自行製作,不涉及具體的行動、計劃及組織,影響力、感染力有限,亦沒針對任何組織。被告於2021年已關閉貼文的回覆功能,即沒人可以回應其貼文,只是似自言自語地表達個人想法;另外,被告被捕時已在警方監察下刪除帳戶。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判刑

羅官指出,挑起他人的情緒分三類,包括1.向心平氣和的人煽動所引起的危機較低,2.向情緒高漲的人煽動會令情況火上加油,3.即使在較平靜的環境下煽動亦有機會致使死灰復燃。

羅官提及馬俊文案,指上訴庭所提及的考慮因素可應用於本案,即使本案並非港區國安法的罪行,而是刑事罪行條例,但煽動的意圖屬同類別,而被告的貼文內容提及抗爭、獨立等具相當煽惑性的字眼,引用的圖片亦觸目驚心,加上被告個人陳述,重複地表達相關訊息,可顯示被告鍥而不捨。就算貼文未必有人回覆,接收訊息的人仍可默默地被挑起情緒,致使死灰復燃。

量刑為七個半月,認罪扣減1/3,最終刑期為五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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