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7/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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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各方代表律師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
今日有3事項交代
1)陳詞已經呈交不作補充
2)不反對被告D11更改保釋條件
3)下次兩位主控律師均未能出席

🔸辯方
D1 沒有補充
D2 立場是PW7,8 證供不可信,希望考慮流動性案例應用在D2身上及當時D2如作供所提及正工作完畢沿行人路行走
D3 回應 控方陳詞指就算沒有證明被告在暴動現場出現,反對引用盧健民案例流動性不在現場也可憑環境證供如衣著裝備推論參與。本案控方根本未能證明暴動時各人在場。控方回應指基礎是各人有在場參與暴動,只是警方在長樂街軀散時四散,所以在現場以外拘捕各人
D4 及D5沒有補充
D6 只解釋陳詞列表 對PW12作供提及時間同看片段後時間作對比
D7 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沒有補充
D8 重申有身份爭議沒有補充
D9 回應控方基礎為各人有參與暴動,在軀散離開後被捕。質疑被截停時間及距離暴動現埸是否足夠令法庭可作唯一推論。
D10 回應控方55段 指自己只是作數學推論警方推進時間有差距,只是有此可能性法庭也應考慮
D11 補充陳詞52至65段用意是希望法庭將立場片段P205及呈堂電子地圖一起看,各被告在暴動500米以外如永星里單憑衣裝推論參與是否穩妥做法
D12 同意控方陳詞被告身上找到索帶重要性很低,雙方分歧收窄。另外建議控方修訂部份陳詞段落令檢控基礎更清晰。

案件原先定下12月16日裁決日期因法庭檔期問題取消,商討後裁決安排改到2023年2月4日 0930進行,是否仍在區域法院稍後出信通知各方。

D11更改保釋條件之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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