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D1 黃(
🛑已還押逾33個月)
D2 吳(
🛑已還押逾33個月)
D3 張(
🛑已還押逾17個月)
D4 張(
🛑已還押逾17個月)
D5 嚴(
🛑已還押逾17個月)
D6 蘇(
🛑已還押逾32個月)
D7 彭(
🛑已還押逾32個月)
D8 蔡(
🛑已還押逾28個月)
D9 陳(
🛑已還押逾32個月)
D10 李家田(
🛑已還押逾27個月)
D11 賴(
🛑已還押逾24個月)
D12 鍾(
🛑已還押逾22個月)
D13 許(
🛑已還押逾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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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1: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指向D1-7, 10, 11, 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2: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控罪1的交替控罪)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控罪3:串謀謀殺 (指向D1-7,10,11,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8月1日-12月8日
上述三項控罪均指稱上述被告連同林MH,梁CH,張KS,及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干犯
控罪4:製造或管有爆藥 (指向D1,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3日-12月8日
控罪5: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6: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3)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8日
控罪7: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6,12)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8: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或犯罪時管有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指向D6)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2月20日
控罪9 教唆或協助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即一個雷管) (指向D8)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2月31日
控罪10:串謀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7月1日-2020年1月17日
控罪1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9)
控罪時間範圍:2020年1月17日
控罪12: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指向D10)
控罪時間範圍: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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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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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開庭
有關押後事宜,眾被告有微言,裁判官押後以待律師代表與被告商討。
1513 暫時休庭
1543 再開庭
1555休庭
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其間眾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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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部份被告已還押接近3年,大部分被告亦已還押約2年一般而言,泊正後的刑期有行為良好假期扣減,約為3分1的刑期,故此還押3年(36個月)大概等同於判刑4年半(54個月)所需服的刑期。然而,本案件的押後仍然是未知數,是無了期的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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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由於《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3):
如被控人在任何初級偵訊中並無大律師或律師代表,則裁判官須在緊接錄取證人供詞之前,向被控人解釋第(1)款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並通知被控人他可向法庭申請解除此等限制的命令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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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 涉另案(惟該控罪已獲撤銷),按此 (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6234)
陳 涉另案,按此 (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