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1/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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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1015時:

被告4代表關大律師繼續盤問負責睇片證人中:

睇截圖見時間為233143,實時為234201。
辯:當時是見d人跑返轉頭時見不到D4?
證:冇印象。
辯:如果有,你應該都指左出嚟。
辯:有另一支鏡頭指向基隆街,方向同相59一樣。
證:無印象有冇見到。
辯:你睇左600個鐘,如果有你一定見到?!
證:唔一定有。
辯方指P61第60號相,實時234228。同59號相差51秒。
再播P127地圖,基隆街有天橋橫過欽洲街,下一條平排是汝洲街(向上來說),欽洲街同桂林街距離約80.5米(之前王大律師用下面比例計過。),是由欽洲街邊量度至桂林街邊。辯方指,若果59號相圈住的人,如快跑經過海港冰廳,經過隔離條後巷,跑到桂林街,再向基隆街跑,再跑到橋底,估算時間約57秒做唔做到?!證人指總共距離大概300米,我自己一定跑到,我相信其他人都應該跑到。冇留意後巷有冇雜物。唔同意考慮埋街上警察行人等跑唔到。
王官對於辯方以證人同普通人來分別,指證人都係普通人。辯方指因警察體能一般較好,王官指未必。

證人指見不到被告有背囊。證人同意喺差館從無見過一個被指稱是被告4的背囊,有2條螢光繩的頭盔,防毒面具,及揸住的長遮。
用相片59同60相比:證人同意相同地方似是衫同褲顏色,及黑口罩。
辯方指入面是男定女都唔知。
證人是於警方作出拘散及拘捕後,一日至2日後才到現場,是找尋cctv,觀察現場環境,冇收指示需搵證物。
證方指考慮時間因素,冇背囊的事實,相59,60並非同一人。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片段/截圖被告衣物顯示並非黑色。證人指片段/截圖並非反映真實顏色。
辯方指實物是深色。但片段顯示為1深色1淺色。
證人指實物是黑色,但片/圖顯示的顏色會及衣物質料吸光性影響。

控方問:
控方指辯方用硬照問辯認問題,但確認證人當時是睇活動影片,同意類似用快鏡睇截圖。
控方澄清距離問題:證人指暫時世界紀錄跑100米約9秒,自己是13-13秒半,指如果20秒已經好慢,而57秒好慢嘅人都跑完。

王官問有冇第2個人着同一件衫。
證人以觀察片段計,冇2個穿同一件衫嘅人出現過。

證人指以cctv計,用P128睇,顯示了有關cctv位置及方向。另仲有深水埗地鐵站及2間7-11未有於P128顯示。

睇P127,D5-6被告代表跟證人確認,D5-6只出現過喺一間7-11.

控方冇覆問。證人完成作供。

餘下安排:辯方想等d4在場時才作供。又因想待事實證人作供後先安排另一位證人出庭。
並指唯一專家可認同嘅傳聞證供是建基於大部份人都同意的專家意見。
辯方亦提出申請該證人出庭陳詞,經考慮後王官批准。

辯方指最快星期4才可傳召醫生。

經一輪相議後,案件押後至明天9月21號1430開始。如開始會處理辯方證人。或第7被告餘下證供事宜。另第5-6被告被建議不宜出庭,因此明天將會缺席。(sorry聽唔到咩原因)
約11:25本日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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