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17/35]
D1: 謝(20),D3: * (15)
其他被告已經認罪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0900]開庭
結案陳詞 - 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
控方就D1的結案陳詞補充
👉
表證成立
控方結案陳詞中提到,控方認為D1在盤問宣誓下的回答同意自己沒有離開過畫面,所以控方的論點成立。
控方認為辨認證人(8428警員)作供時,書面口供紙已呈堂,當中有紀錄D1出現的時段覆蓋了控方盤問D1時提及的時間。因此控方認為表證是成立的。
👉
獲承認事實問題
原文 「P45部份衣物可能是屬於D1,及/或可能不是」
控方指出此段亦來自開案陳詞,控方認為「及/或」是極為重要,「及」即代表不能排除衣物屬於D1的可能性。控方指簽署承認事實時,D1方沒有提出任何問題。
D1引用CHENG CHUN MAN案的判詞,該案情況是認人有不確定,有寫入承認事實,屬於頗為確定的情況。
但上訴庭另有一個看法,控辯雙方仍然可以提出新證供去支持。該案沒有執行因為控辯雙方以65C包括所有事項。
控方認為本案可以考慮譚博士的證據中,不代表任何一方,不能傳召證人獲得額外證據。
👉
鞋底的白點
因為一條片有白點,另一條沒有白點。D1提出可能是影片扭曲、壓縮問題或可能不是同一人。而控方證人則指出可能是角度問題和距離問題,不認為是指認錯誤。
———
控方就D3結案陳詞的補充
👉
片段A
D3有說法是,譚博士的做法和辨認警員8428的對比手法有所不同,有不公之嫌。控方指出警員有提到警方的影片較為清晰,而譚博士雖然只使用了片段A辨認,但片段B~E都是警方片段。
盤問下,「譚博士同意片段B~E較片段A不清晰」,但控方不認為可以理解成「譚博士認為片段B~E不清晰」,譚博士沒有做過這樣的供詞。
👉
照片問題
照片16D打前,D3不同意該人是D3。16E則同意。控方希望法庭留意16D及16E的移動方向是吻合的。
👉
字眼問題的澄清
辯方結案陳詞中寫道:「片中男子可以是走向夏愨道南面,但警方沒有使用相關證供」
控方立場而言,控方證人在庭上提及他有觀看夏愨道南面的閉路電視,但沒有任何發現,因此沒有交到法庭作為證據。
👉
案例考慮
D3引用加拿大案例,但控方認為香港有毛少成(音)案例的測試。
以上為控方陳述
———
法官觀察
我發現兩位都聚焦在重要爭議點,這類暴動案件通常需要處理的事宜在本案都不需要處理,如暴動範圍及時長,本案在前兩點似乎沒有大爭議。
本席想細分成,C點是夏愨道及添華道交界為水炮車位置,向東行到B點,中間有花叢,再到巴士站。
本席理解對於針對D1身份爭議,控方指控是D1擲物後一分鐘就被捕。所以控方事實上對D1有兩項指控,D1分別參與本案暴動(在場)及擲物。如果D1不是擲物的人,D1是不是就沒有參與暴動呢?
然而本席見不到控方有暴動罪有任何陳詞,控方主要指稱他擲物。
支持D1擲物的主要證供是閉路電視片段及譚博士的認人,還有在場被捕。
D3情況類似,控方都指控D3擲物,D3同樣在場被捕。有一段片段支持,但並非譚博士指認D3的影片。控方聲稱拍到D3擲物的片段,裡面的D3並非譚博士指認。
本席關注的是,譚博士並沒有關注過擲物的人士為誰。
控方回應
👉
雖然譚博士沒有分析D3疑似擲物片段,但譚博士辨認的片段中,D3距離破壞水馬的人只有兩個身位。
法官提出
👉
因為控方的指稱D3 於16:35有擲物,該片段有警員PW10分析,但博士沒有。換言之,如果我接納譚博士的說法,極其量只是加強另一方面的證供,對於D3是否擲物沒有影響,我這樣理解沒有錯嗎?
控方
👉
同意
法官結論:
👉
譚博士的認人不能加強兩位被告擲物的說法。兩位被告擲物與否而是取決於PW10指認警員的可信性。
法官另一觀察:
👉
控方引用的案例提到4個類別,指認警員花上大量時間是其中一例,這點法官同意。
但控方提出第一點都需要考慮,法庭不明白。因為在被捕前都看不到被告的臉容,身材亦是一般身形,法庭根本不能認出兩名被告。
👉
控方回應:希望法庭考慮認人不只是樣貌,可以考慮譚博士及指認警員的證供。
👉
法官表示關於這點有所保留
法官處理字眼英譯中問題
—————
D1就控方的回應
👉
控方證人8428警員的證供有提到所謂D1的時段,但8428警員都沒有說明他的觀察及分析,但控方卻巧妙地指8428有涵蓋D1出現時段。
控方沒有在證供上建立關聯,只是傳召證人時主問或覆問才提及。
👉
法官對於這點有保留,這類案例片段很難完全清晰到法庭可以直接辨認,而不需要證人作供。
👉
D1方指出譚博士認為指認警員使用的片段解像度太低而淘汰不予使用。
👉
D1與法庭爭辯獲承認事實入面的事宜是否屬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的範圍。
D1大狀認為如果現階段,法庭仍然未能就65C中D1的部份衣物是否屬於D1下定論的話,65C應屬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範圍。法官最終同意D1大狀說法。
(按: #郭憬憲大律師 聲聲鏗鏘呀)
👉
控方回應他們的論點只是用字「及/或」
👉
D1回應,有利辯方的演繹需優先採納及控方試圖推翻不可能的事實
—————
D3補充結案陳詞
👉
譚博士辨認是依賴高解像度的片段,指認警員依賴的影片是譚博士歸類為解像度不清晰的片段。
👉
D3逃匿問題法官不需要D3補充。
因法官提出,以逃匿作指控的標準是高的,需要沒有其他無辜原因才可以接受逃匿作定罪論點。
先不管D3的年齡是14歲或24歲與否,如果他參與暴動,當然他見到警員會有極高概率逃匿。然而,作為一名普通人,身處當時當刻的情況,沒有參與暴動,畫見到其他人跑,自己都跟住跑,都是成立且可接受的。
本席看不到本案有足夠基礎考慮逃匿因素。本席懷疑控方是否會依賴逃匿。
👉
控方確認法庭裁決時不用回應逃匿
—————
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31日(一)09:30 對D1及D3作裁決、其他已認罪被告的判刑亦會在同一日進行。
兩人以原有條件保釋及取消所有禁足令。
[1057]退庭
💛
感謝臨時直播員
💛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