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4觀塘 #20200203壁屋 #判刑

D1:鄺(20) / D3:黃(20) 🛑二人已還押27日

控罪:
(1) D1管有爆炸品
(2) D1管有爆炸品
(3) D1-D3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罪詳情和背景: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3516

控方代表: #林宜養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馬維騉大律師
D3 #黎安妮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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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1579
勞教報告顯示D1有食CBD gummies(大麻二酚軟糖),葉官堅持要攞戒毒所報告。

[15:10] 開庭

戒毒所報告指D1無毒癮,不適合判入戒毒所,大律師表示之前已經處理咗背景報告,今日無嘢再處理。

D3大律師表示今日再有五封求情信,由老師和校友所寫,讀出內容,法官表示唔使讀,咁遲出嚟就係睇求情信。

法官問D3在社會服務令報告和勞教景報告中,都係否認控罪,何來悔意而判社會服務令;律師指被告係低估事件的嚴重性,第一次去探D1,無諗過佢會咁講,當時唔知點答,只係當講笑,事實無删除過戶口,戶口亦與D1的案情無關,之後無再去探D1,被告對法律認識少,接受法律責任。

[15:27] 法官休庭考慮。

[15:58] 法官簡單重複控罪和案情,為兩被索取的報告,和求情內容,辯方案例,和對案例的意見。

量刑起點
控罪(1) 六個月,控罪(2) 四個月,控罪(3) 四個月。兩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無任何扣減。

D1面對三項控罪,控罪(1) & (2)係不同爆炸品,理應分期執行,考慮到在同日發生和整體刑期,指示控罪(2)的一個月分期執行,於是控罪(1) & (2) 刑期為七個月,控罪(3) 係不同控罪,辯方大律師亦同意分期執行,但考慮到總刑期,指示控罪(3)的三個月分期執行,D1被判處10個月監禁。

D3面對控罪(3),被判處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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