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審訊 (2/5)

D4張(25)
*案發時年齡

控罪:
(5)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1,D4)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D1: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D1 , D2及D3審訊首天承認相關控罪,D1控罪(5)控方指示存檔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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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莊文欣 署理高級檢察官
辯方:#熊雪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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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開庭

庭上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大意是2020年7月2日下午D4私人電郵收到3封電郵。

📌傳召PW2 何先生
🔹主問
2015年加入渠務署,加2019年9月為署任高級工程師。案發時D4為其下屬,於2020年2月入職為合約見習土木工程師,有專屬電腦並給予密碼工作使用。確認P56相片拍到D4工作枱面及見到D4名牌,D4一年享有12日假期,即2020年7月時應有5日假,7月3日D4 同PW2 whatsapp 對話呈堂P54,大意是D4指家有急事想申請大假,之後會補回申請,同時提及不見了電話所以用了另一個電話號碼發信息,證人回覆OK,因其後發生很多事所以將D4放假向總部匯報
🔸盤問
D4在2020年7月3日星期五請急假後,同意7月6日星期一D4有上班。
警方上寫字樓才知D4男友被捕。律師指7月2日有新聞刊出D4相片,證人指沒留意,亦不知D4被人網上起底。但當時見到D4放病假及急假,同意當時有提過如需時間處理會批假,自己從電郵通信紀錄確認D4在7月6日及8日有上班。

📌傳召PW3 林姓女高級督察 專家證人 (辯方不反對專家身份作供)

🔹主問
同步測試
確認在警方要求下撰寫了一份英文Google Chrome 專家報告共五十多頁,並預備中文譯本,英文附件之後有修訂。主要為Google Chrome 同步功能測試,簡單而言即Google用戶在一裝置登入Account後使用Chrome溜覧之搜尋,可以從另外一個裝置見到紀錄。此同步功能除Windows電腦系統外,在Android 及 Apple IOS 手提電話系統亦適用。PW3指出用電腦Browser登入Google Account即可用同步功能,證人測試分別用了桌上電腦,筆記電腦,IPhone 及Android 電話,測試control 測試分別試了啓動及不啓動同步功能。
清除溜覧紀錄
測試在同步下,在一裝置刪除上網紀錄,其他同步裝置搜尋紀錄也同時消失,結論是刪除也可同步。
加入新裝置同步
測試得出結果用新裝置登入會收到電郵通知,保障用戶安全性

主控指7月1日至5日 D4之辦公室桌上電腦紀錄是沒有人使用,該電腦有2個Google account 登入,PW2確認如該Google account用戶用另一裝置網上溜覧,辦公室桌上電腦是可以見到。

🔸盤問
-同意作測試時沒有使用涉及本案件之任何裝置。
-同意只要有Google user ID 同password 便可以在不同裝置登入。不清楚同步功能有冇限裝置數目。
-確認用戶首次登入後可以揀remember me, 便不用之後次次用密碼登入帳戶
-不知Android phone 及 Iphone 是否預設使用Chrome 作溜覧器, 報告測試前題是使用Chrome
-在Chrome打字時如打HKU Camp同意會可能顯示之前類似搜尋紀錄如HKU Campus,至於用戶再按enter是否會計入溜覧紀錄或去超連結沒有作測試。

覆問
-IPhone 是預設Safari, 同意可以加入Chrome app, 使用那個是用戶選擇

1250 今日完

由於只剩一控方證人,法官希望用時間審視證供,下午休庭,案件押後明早1000 繼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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