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裁判官
#0627灣仔 #判刑

梁(26) 🔴已還押14日

控罪:刑事毀壞
被控於2019年6月27日,在香港灣仔軍器廠街3號堅偉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財產,即堅偉樓外的1組閉路電視鏡頭、2個警徽及1個警察牌匾,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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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即時監禁2個月‼️

檢控官因應溫官上次提出為何事隔3年才作起訴,呈上案件時序列表參考。庭上播放多段共長約9分鐘CCTV及公開片段協助判刑,片段分別拍到被告出現並便用噴漆噴向閉路電視,警鰴及警察牌匾。被告於修敦球場外被截查的片段,其間拍攝警員Zoom近被告身份證的畫面在無遮蔽下在庭上被公開,該警員其後搜身發現隨身斜孭袋內有手套、遊行單張。

求情:
辯方指被告明白及同意報告,但想更正指已經完成電工師傅A牌課程並有4年經驗,但由於未達5年經驗仍未正式取得電工A牌。

背景報告正面指被告背景良好,因學習障礙成績不好但仍沒放棄學習考了2次DSE及努力考取電工A牌。事件主因是受損友影響,3年內定期準時往警署續保,自己及家人資料事後被起底,縱使不合法,亦願意接受額外懲罰。3年延遲起訴對被告造成一定不安、焦慮等影響,原本計畫9月再考電工B牌未能達成,以上皆已經對被告達到一定懲罰。代表律師指控方之延誤非被告責任,亦非合理。希望考慮就算判處監禁也批准緩刑。如法庭不考慮緩刑也希望認罪作三份一刑期扣減。

簡短理由:
本案性質嚴重,首先聚集人數多,被告行為易激發其他人引發更大風險,其次被告破壞並非一次性,向不同物件噴漆破壞,再者破壞地點為警察總部,故即時監禁刑罰無可避免。但被告有真誠悔意認罪,過去3年努力工作學習,求情信也可見親友真心支持,法庭參考呈上之戴志誠案例判處6個月監禁,但該案破壞物品價值遠較本案大,本案以4個半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即為3個月。

控方2至3年延遲起訴並不合理,時序列表也沒有解釋。期間被告已作更生計劃努力工作學習考電工牌,現在因監禁要中斷。法庭因此再作扣減1個月刑期,故總刑期為2個月。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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