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0811太古 #續審 [19/19]

D1:林(24) / D2:黎(30) / D3:文(23)
D4:陳(18) / D5:謝(28) / D7:余(21) D8:戴(29) / D9:陳(28)

控罪:
(1)D1-10參與非法集結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已認罪❗️
(4)D3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D4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9)D9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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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

📌D7 判刑處理
D7 首天開審認罪後需還押索取背景報告,其餘程序原訂於今天9月29日(審期最後一日)處理。但因審訊進度緩慢控方案情也未完成,控方建議押後D7判刑待裁決才作出,期間不反對讓D7保釋,

D7化表陳詞指明白案中有被告爭議2段案發片段cam8及18尚待裁定呈堂性,但D7承認案情已經不爭議非法集結,法庭有足夠基礎可在今天為D7作判刑。控方陳詞則指個別被告在審訊前認罪通常在裁決時才判刑,因為會較公平及減少爭議。D7代表回應同案D6及D10其實在去年認罪並於去年12月21日作判刑,被告已經有更生計劃,押後判刑不理想。控方提醒當日是提堂時認罪,並非由審訊之裁判官作判刑。

裁判官聽罷雙方陳詞決定押後D7判刑至案件裁決202326 0930當日,但會讓D7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500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居於報住地址,更改24小時前通知

📌其他被告審訊
新增承認事實2 (P127a)
1)證物 P1-109 檢取後不受干擾
2)警員33651於北角警署拍攝D1-5及D8-9之照片
3)警員在灣仔HQ 堅偉樓拍攝被告照片
4)以下證人口供以65b呈堂:高級督察鄧俊豪(音)及地政總署職員胡xx

📌PW23 警方雷射筆專家警司 作供

D1盤問
-IEC 60825 標準是測試激光普遍使,指世衛及機電工程署也採用。除此之外知道有其他如中國國家標準
-同意激光不一定有害,醫生也會用,但使用時會有保護裝備
-昨天作供指激光射到警車擋風玻璃後情況可能變差,解釋凸面聚焦是會影響玻璃後嘅人,同意落在玻璃後也可能折射去其他方向
-指激光傷害眼睛照射時間為0.25秒
-不清楚香港用雷射筆是否要申請牌照,重申IEC 60825標準有作危險級別分類
-證人突然又想起曾在雷射筆上見過刻上美國標準,但忘記詳情
D4 盤問
-對上一次看專家報是幾個月前
-同意專家報告是2021年8月撰寫,有行為守則
-知道專行為守則有4點,但只記得其中一點是協助法庭提供意見,自己沒有背晒4點
-同意守則是公正、無私,獨立協助法庭
-IEC 60825自己有全部看過一次,中國及美國標準沒詳細看過,但中國標準大致同IEC60825一樣
-案中雷射筆如用其他標準去測試,不同意會得出相反結果,因class 4是真的可燒著紙張
-做了69次雷射筆專家身份未試過被質疑,沒有接受過檢驗訓練,但在大學時訓練及作為電子工程師是有足夠能力做測試
-沒有留意2017及2021年IEC 6825有更改,自己看的版本是2014,確認沒有看過上述修訂
-每次測試前有檢查儀器確認正常準確,因是基本程序故沒有紀錄低,廠商亦有為儀器作calibration,不同意其實沒有做事前儀器驗查
-測試用實驗室電池以便完成測試,因原裝電池可能電壓低,但同意沒測試檢查筆內電池之電量。不知案發日配合筆內電池之最大功率,但相信分別不大,因筆內有電力穩定裝置。
-雷射光照射警車因玻璃彎曲聚焦會受造工,表面有冇磨損等影響

1257午休,盤問下午14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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