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葉啓亮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222中環 #續審 [6/5]

D1: 陸(20)
D3: 蕭(21)

控罪及詳情:

(1) 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2月2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 5 號大會堂低座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2) 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罪犯而協助罪犯 [D1] (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在D3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後,知悉或相信D3有罪時,把已被警員53734制服的D3拉走,意圖妨礙拘捕或檢控D3。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已認罪❗️)
D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34135。

D1 法律代表: #關百安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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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2] 開庭

法庭話收到控辯雙方的陳辭,已經睇咗。

主控話咁唔會重複,只係提綱要領講重點(講咗50分鐘)。

陳詞頭30頁講述案情總結、法律原則,理解辯方係唔會爭議,爭議嘅焦點有兩項:
(1) D1 & D3 知唔知現場其他人的暴動行為;
(2) 就算知道,D1 & D3 有無參與暴動。

主控隨後引述陳辭中多段內容
案發時愛丁堡廣場出現暴動是沒爭議,而辯方所稱的範圍是有警員受襲的位置,控方不同意。

控方認為被告必然知道其他人的暴動行為,故已羅列不同論點,並指被告當時曾主動走向暴動發生的位置,故必定知道警方的存在,亦知道有人辱罵警方。

控方指截圖有黑衣人士撞向警署警長,D3無可能留意不到被追捕的黑衣人士,而兩位被告移動的位置是一致的。D3亦無可能看不到有人搶犯而只看到記者。主控聲稱在「混亂」的情況下無可能看不到有人搶犯。

D1注意力在D3身上,前方視野清晰,沒東西阻擋,故必然看到暴動的發生,辯方陳辭亦唔爭議見到有人使用武力,只係距離兩被告較遠。播放的片段有人大叫救人,D1 作供時同意聽到,且理解所謂的「救人」是救被警方制服的人。

案發時有人用銀色長條狀物品攻擊警員,被告無理由盼唔到。

PW1案發時跟受襲的警署警長相距3-5米,中間有人但沒有阻隔視線。現場是具流動性,人群、警方、被告都在移動。

辯方稱28秒內不可能看到現場發生的所有事情,但控方認為28秒內非靜止不動,發生咗陳辭中A~M 13項事情,不會一項都看不到,只要有一項是看到的就是意識到有暴動行為發生,而被告亦會見到有人襲擊警員。

當時D1帶備黑色面巾、法律支援卡片、生理鹽,亦戴上黑色口罩,而D3則戴太陽眼鏡,控方表示上訴庭指出如戴上蒙面物品遮掩臉部是有助隱藏身份,並引袁志成案,稱蒙面有助隱藏身份,有助鼓勵暴力,令非法集結現場的暴力升級,而面具有 「壯膽效應」,惡化、延續及增加暴力出現的可能性。

控方指兩位被告故意換裝,是隱藏身份,是意圖融合在場其他人士,有意圖參與暴動。就算辯方稱現場的人大多穿深色,被告作供時稱不想被起底,控方引張家齊案和余家駒案,前者的打扮是戴上黑口罩,而後者的判詞已指出被告的裝束是激進示威者的常見裝束,即黑色上衣、深色長褲和長傘,眾所周知這些是激進示威者裝束,控方指這是其中一個考慮參考暴動的因素。

被告主動走向旗杆必然是企圖包圍警方,當時已有人襲擊警員,而警方已作驅散。控方引袁志成案,指出被告的行為會造成「漣漪效應 」,無論如何都應該與警員保持一段距離,但被告卻主動走向警員。

辯方說法,警方無用大聲公警告、無舉旗,控方稱當時警員施放胡椒噴霧就是一個「警告」,警方已推進和施放胡椒噴霧,主控強調此舉比舉旗和廣播是「更清晰的警告」。

控方指明知前方已發生暴力事件還主動走過去,D3是在搶犯,其證供表示是在扶起跌倒的記者並不可信,控方引盧健民案,只要身處現場,不需證明有何實際行動,身穿深色衣著、蒙面、知道暴力發生,在場壯大聲勢已是參與暴動。

控方指D3襲警已是直接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即使他是因為被胡椒噴霧噴中,嬲怒才作出襲警行為,也無影響他參與暴動的行為。

控方引賴雲龍案,指即使被告無意中襲警也不能否定他有參與暴動,有意圖已足夠證據。

D1必定知道D3已經參與暴動,故他幫助D1的行為是搶犯,控方引陳佐豪案,上訴庭指出急救員也可被視為參與暴動,救護兵不代表中立,而本案的被告的行為比當急救員的行為更嚴重,且是必定參與暴動。

兩位被告的行為造成「漣漪效應」,當時不停有人嘗試救二人,而D3有伸手作回應,表示他跟其他在場人士有連繫,即有其同目的。

[15:30] 辯方口頭補充
辯方不爭議法律原則,爭議焦點在於暴動的規模、範圍和時間,辯方不同意有在場人士責罵警員就是暴動,且當日的活動是有不反對通知書的。

警署警長當日成功拿起國旗後離開那一刻是和平的,並無人襲擊他,而包圍他的只是記者;有多名警員在場行出行入,根本沒人預計到何時警員會被襲擊,截圖只係見到D3,見唔到D1。

當時有一名黑衣人士和警員走向兩位被告,兩位被告可能只是看到有人走過而已,且未有暴動發生,只係圍觀中,而明顯地D1是在更遠的位置。

D3明顯是正在扶起跌倒的記者,有人阻止,D3隨即後退。葉官指旁邊出現人疊人,而被告的證供就是看不到,其原意只是只想扶起跌倒的記者,即使是看到的話亦不算參與暴動,同時沒證據顯示記者是參與暴動的人。

警員34135在作供時亦表示看不到銀色條狀物,被告看不到也屬合理,兩位被告前方有人,可能阻擋了視線。

被告襲警是個別行為,他被胡椒噴霧噴中,嬲怒才作出襲警行為,並非與在場人士有共同目的。

D1的目的只是協助朋友,其罪責只在幫助D3,而非跟在場其他人有共同目的,故不構成暴動罪。

案件定於2022年11月4日14:30,於區域法院第三十一庭作裁決,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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