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15]

A1:江(20) 🛑因另案還押中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1) 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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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繼續播放A1相關片段:
林官問控方除了A1行走和被追截的片段外,有沒有另外一些行動,控方指沒有片段能顯示。

📹控方播放A4相關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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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官請控辯雙方就此案証據表述其非法集結時段內約1425 - 1930的規模和最高峰人數。

控方:
猜想高峰時期有過千人。15:xx 開始多人,4時至6時屬高峰期,5時多於徳輔道中畢打街的十字路口,連同遮打道雪廠街的証據呈現範圍同一時間應約有數千人。

辯方:
同意就15xx開始多人,4時至6時屬高峰時期。而影像觀察上5時多的十字路口有過千人的說法可以接受。但對於不同地方總括有數千人有保留,時間點上無從判斷,亦考慮流動性問題,對控方的數字基礎有爭議,「數千」範圍太大。舉例指紅磡體育館能容納過萬人,如同一時間進入或離開,交通也需45分鐘消化,所以控方所述「數千」如屬9000是不合理,應屬低端的2000-3000人,因為9000人好難短時間內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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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及D3有案中案的爭議,其中D2的案中案是有關警誡供詞呈堂性。

辯方表示注重控方有關認人方面的議題,控方指睇片警員有多次睇片的機會,會有特別認知。官指睇片警員屬指導性,為視覺認知,事實證人,會注重相關比重,但對專家證人認人方面議題有顧慮。林官另希望控方能提供清晰檢控基礎,例如會否就逃跑,衣着等等作檢控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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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另案將於2023.1.31上午10時為該案處理認罪判刑;林官指希望判刑為同一法官處理。

已認罪的A1與A4暫定2023年1月21日上午0930進行求情,現時還押候判🛑 同案其餘不認罪被告的審訊將於明早上午11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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