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1/7]

下午進度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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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4] 傳召PW2 高級警員 33818 (細聲到聽唔到名)

控方主問
當日19:40收到指揮官鄧宇堅(音)指示,警車停泊在上海街近亞皆老街朗豪坊出面,19:42收到通知L4有人破壞Starbucks,要支持,同隊員跑上去幫手,上到L4中庭位置,見到有同事作拘捕行動,約有100人在叫囂,叫煽動性和侮辱性口號,叫黑警放人,作出觀察和評估,睇吓邊度要幫手,見到警署警長與一名身穿深色外套、藍色牛仔褲、黑色波鞋、孭住背囊嘅男子在糾纏,上前幫手,雙手按住佢在地下制服,因為佢身體不停郁動,驚佢逃走,用膠手銬所住雙手。

向警署警長了解情況,在19:48拘捕D2,警誡之下佢無嘢講,帶被告返警署,見完值日官之後,解除手銬,見到被告手部有紅印,佢話唔使睇醫生,有搜身,檢取咗一個深色口罩、三部電話、深色長袖外套、一條藍色牛仔褲、啡色皮帶、一對襪、一對黑色波鞋、紅白色短袖波衫和背囊;唔記得在咩位置檢取口罩,係一個外科口罩。

裁判官問呢啲物品有無爭議,控方話知道有一項爭議,咁點解唔用承認事實處理不爭議嘅物品?本案有五名被告,未見過承認事實只係得兩三頁紙。

主控想叫PW2辯認口罩,D2律師起身反對,請證人避席,反對原因係控方呈堂嘅唔係外科口罩;主控稱每個人對外科口罩嘅定義都唔同;裁判官稱證人可以話唔係當日檢取嗰個,最終係法庭給予比重嘅問題,反對辯方申請。

PW2 辯認口罩,確認係當日在被告身上搜出(唔通話唔係咩),理解係外科口罩,呈堂為P7。

主控引導PW2睇D2被捕後拍攝的相,包括衣服鞋襪背囊,此時PW2更正背囊為斜孭袋。

裁判官再次叫主控用承認事實處理證物。

[15:02] D2律師盤問(詳情後補),D3/D4,D5,D6無盤問。

控方想傳召另一警員作供,該警員當日有到場,主要倚賴嘅係佢在Telegram 群組見到的訊息和截圖。

石大律師提出反對,指證據與本案無關,和是傳聞證供,裁判官叫控方先提供法律基礎,協助法庭是否接納這證據,將這證人押到最後處理。

傳召PW3 警員 26840 譚俊宇(音)

控方主問
PW3在當日18:30到朗豪坊巡邏,19:42得知L4 要支援,上到中庭,見到四圍有人,有幾十人以上,有深色衫人仕,亦有其他色衫人仕,有人叫口號,用粗口叫囂,包括:「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屌你老母死黑警,黑警死全家」,後見到便衣警長48519正在制服一名黑衣人,後知係D3,上前協助,在48519講述經過後,在19:48奉命拘捕D3,罪名係非法集結,帶D3返警署,處理拘捕程序,22:45檢取證物(後補承認事實處理)。

主控引導PW3睇相部,D3被捕後在警署被拍攝的相片,確實相中人係D3和他的衣著鞋襪。

[15:40] 辯方D3律師開始盤問
之後資料歡迎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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