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05屯門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李(24)🛑服刑中
A2:張(24)
A3:李(23)🛑服刑中
*以上為案件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串謀刑事損壞
同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屯門青山魚類批發市場外的路邊,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無合法辯解而意圖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財產,即輕鐵站內的出入閘感應器、售票機及閉路電視鏡頭。(原案D4罪名不成立)

背景:A1-3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27日被姚勳智法官判處1年6個月監禁。A2於8月30日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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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上訴

📌証物鏈斷裂

🔸A1法律代表 爭議証物鏈的斷裂:SD卡在泊車後13小時內並無檢取是不尋常,警方捏造証供,包括USB內13秒片段不連貫影像。控方有責任舉証去証明眾被告的犯罪意圖,例如去解釋片段內的情況。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反駁指証物鏈完整,並指上訴方臆測性高;警方難以在短時間內剪接影片去誣陷各被告,「呢啲只係普通警員嚟㗎咋,只係巡邏警員for goodness’ sake」,意指警員並無足夠IT知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則表示「唔一定要環環緊扣」,同樣不認同証物鏈斷裂。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同樣不認同上訴方對警方捏造証供的指控,指出聲帶中有女聲,而警員只是巡邏警察,在如此短時間內捏造聲音沒有可能及不合邏輯。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與A1論點相同。

🔸A3法律代表曾大律師 挑戰証物鏈,原審法官唔應該只接納控方証人之証供,是有矛盾,警方交接証物出問題,檢取SD CARD程序有錯,兩名控方証人証供有沖突。

📌串謀協議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 爭議「串謀」定義:眾人不單止討論什麼內容、共同協定,而是實際上討論並付諸實行。落車後,3名人仕繼續討論,包括討論逃走路線。原審法官只專注對話內容,其實根本未達成任何協議。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指出,即使只有一個人講、另外兩人只是聽,已經有協定的可能。

🔸A3法律代表曾大律師 力陳3名被告並未達成協議;串謀定義是稍後實行亦等同串謀。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對「串謀」的定義則是一班人在場的對話內容中,即使沒有協議,但有共同意圖,已屬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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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上訴

🔸A1法律代表已呈交陳述書,無額外補充。

📌原審法官錯誤考慮A2無刑事紀錄判刑

🔸A2法律代表馬大律師 指出,A1有刑事紀錄而A2沒有,但各人刑期同是18個月監禁。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回應指,原審法官已於判刑理由書解釋,按《罪犯自身條例》A1被視為無定罪記錄。

馬大律師補充,原審法官量刑起點有問題,似乎並無對A2作出額外減刑。

彭官與潘官皆認為3名被告的判刑應該一視同仁。

📌刑罰過重

馬大律師援引以往案例 ,指出本案判刑明顯過重。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表示,應該考慮整體案件及重點,而非單看案件的判刑輕重,因每一單案件性質不同。上訴方呈交的案例參考價值極為有限。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亦認為上訴方所呈交案例參考價值相當有限,因案例只是被告個人去作出刑事毀壞,而非本案的串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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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位法官商議及考慮後,正式駁回3名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及刑罰上訴

A2需要返回獄中服刑。

散庭時間:下午1:05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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