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3/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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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
D2法律代表及D3法律代表分別反對其當事人的會面紀錄呈堂,並提出反對理由。

D2反對理由如下:警員13187沒有向被告施警誡;警員錄完紀錄後斥「四眼仔你望夠未」,被告在被恐嚇下才簽署同意。
D3反對理由如下:1.警員拒絕讓被告聯絡律師;2.警員沒有在落口供前告知被告人權利;3.警員向被告誘使不用揾律師—警員說罪名很輕,最後就算入罪只會判社服令,令被告相信他而簽署。

傳召PW 前警員17380 馮健鈞(音)
-負責拘捕D2

🔷️控方主問

證人於2014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3日0600開工,擔任防暴警。當日1925時他去到夏愨道戒備,1932時在雪廠街干諾道中交界,現場有約50人集結,警方追截集結人士。證人截獲一名戴眼鏡、穿黑衫黑褲白鞋的人士(後知D2)。證人有講「警察咪走」。距離兩米右方有物品丟落地,證人叫D2撿起,D2有撿起,分別為灰口罩、灰冰袖、灰頸巾和黑手套。

證人問D2上述物品如何得來,D2說是拾來;再問從哪裡,D2沒再回應。證人問點解跑,D2話聽到有人嗌走所以就跑。證人問為何在現場,D2答來中環睇人集會。1945時證人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D2。警誡後至約8時正,他們返回北角警署,上述4件證物一直放在證人的右邊防暴背心。其他物品包括黑色背囊,內有黑色頭套等。控方向證人展示圖冊,證人確認D2被捕時裝束及檢取物品,並確認追截路線草圖。

播放證物P214閉路電視片段,由19:35:00開始播放。證人認出片段中的自己及D2,以及畫面中一堆黑色物品為早前所提及的4樣物品。

🔶️辯方盤問

辯方律師指出,片段中證人假定被告有嫌疑,而被告人沒有講過係來中環睇人聚集。證人不同意。證人從未就此事錄入口供及自己記事簿?證人稱自己沒有即時紀錄,屬事後補錄。

🔷️控方覆問

控方問證人補錄記事冊經過,證人說現已離職,沒法回憶內容。控方呈上其警員記事冊副本供參考。證人當時不即時警誡,因為怕現場有人會襲擊警察,後來帶回警署才做。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 警員13187 黃錦文(音)
-負責與D2進行會面紀錄

證人2011年加入警隊,2019年11月13日由0844時開始上班,便裝當值,約晚上2120時於北角警署處理D2。證人有向D2朗讀《覊留人士通知書》及叫其簽名,最後D2有完成並表示無其他要求(包括揾律師)。當時只有證人一名警員負責警誡過程,之後快速搜身約4分鐘,在D2身上沒有發現任何違法物品。

之後證人與D2進行會面紀錄Pol. 857。警誡供詞完結後,證人要求D2確認拘捕經過,用其文字紀錄並簽署。D2在會面紀錄中說:「阿sir其實我今日約咗朋友去中環聲援班示威者,不過到場後發現我哋早到咗,我又戴住個口罩咪驚咯,放低啲嘢就走。我今日都係第一次出黎㗎咋。」證人表示對話稍長,他聽後馬上記錄,讓D2看過後再簽名。證人之後用一問一答模式與D2對話。從拘捕經過到警誡,D2有回覆明白;全程除了證人之外沒任何同事有接觸D2。錄取供詞期間,該位置可有其他人經過,而D2沒有提出任何要求。凌晨0047時證人帶D2進行套取指紋及影相等程序。過程中證人沒有向D2作出威嚇、誘使認罪或毆打行為。

[休庭20分鐘,1200再開庭]

🔶️辯方盤問

證人供稱,Pol. 153內的9項權利都有清楚讀出;不理被捕者是否海外公民,習慣上所有9項都有照讀。辯方問到被告當時精神狀態是否適合錄口供,證人指D2約7時多被捕,而錄口供時間約10點,其實D2可要求休息,但他當時表示可以。證人確認,無論是發出Pol. 153或Pol. 857期間,對話都是友善而合作。證人不會「盡力幫佢寫好啲」,只是照實聽到咩寫咩。警誡目的是令被捕人士清楚其權利;被捕人沒有回答「不明白」,唔代表自己冇講。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Pol. 153並非如自己早前所述每頁紀錄完再讓D2簽名,而是在被捕人簽署後後期補錄。

證人唔清楚當晚被捕的68人是否所有人都被帶返北角警署。警署有蓋停車場作為臨時拘留地方近出口,但不會有走犯危險。除了證人本人,沒有另外一位同事一同負責這工作。現場很擠迫,共有5個分流站,比較人多為警誡供詞的位置。

證人否認,整份會面紀錄是他一早寫好再叫D2簽署,亦否認過程中有另外一名警員說過「唔駛對D2咁好嘅」。證人又否認一頁的Pol. 157和15頁的Pol. 853都是D2見到其他被告有副本後自己才向被告提供。

-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PW11 警員12791 梁健宏(音)

證人於2011年加入警隊,隸屬水警,案發當日0800返工,1920去中環,1930到砵甸乍街,距離其10多米位置有5-6名人士在逃跑。置地廣場外有一名男子正向行人路逃走,證人撲向該男子並作出拘捕(後知D3)。1935時作初步搜身,沒有發現攻擊性武器。證人隨後把D3交由CID8235處理,期間沒有說話。

證人看到前述5-6名人士時,現場有使用胡椒噴霧。他撲向D3期間D3有掙扎,他將D3推在地上,雙膝跪在其黑色背囊上,並用膠索帶制服。控方準備就6張閉路電視截圖向證人作出提問,惟林官認為此額外的截圖是從未出現過的,控方應該要做好編碼。

午休至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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