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20200701銅鑼灣
A1: 黃(24)
🛑已還押逾27個月
A2: 羅(17)
🛑已還押17日
A3: 周(19)
🛑已還押17日
*A4: 張(25)將於11月11日裁決~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傷人17
A1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控罪4: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阻差辦公
A3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即警員2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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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的情況:
關於A2,法庭考慮到他的年紀,背景報告及各種求情因素,覺得教導所是適合的。因此就A2,法庭為他索取教導所報告,並押後他的判刑至2022年10月31日14:30。
A1的進一步求情:
針對案情,本案唯一有證據針對A1的控罪就是控罪二,他用刀刺向當時執行職務(嘗試制服另一名人士)的警員。辯方認為法庭可以根據暴動的程度,將控罪一的刑期稍為調高,但亦希望可以將控罪一和二的刑罰大部分同期執行。此外,A1的經濟能力不高,他完結本案後亦需面對進一步的民事訴訟,因此希望法庭判刑時不需考慮金錢上的處罰,因為會有其他法庭處理。
針對個人背景,辯方希望A1過往的成績一直名列前茅。
針對案例,辯方指他們呈上的案例大部分與用利器攻擊警員有關。
辯方指他們與A1之間有一個分歧,A1堅持想把求情信的最後一段讀出來。姚勳智法官表示不需要。A1不再堅持。
A3的進一步求情:
辯方呈上一系列求情信。父母、親戚和老師的求情信可以顯示A3善良和有愛心,A3曾在慈善組織領養狗。
關於背景報告中,感化官接納A3有真誠悔意,亦希望A3有較輕的刑期,以重新出來社會。
關於案情,A3承認自己出現在現場、坦承自己曾經出席過兩次活動、也表示因受社會影響和網上召集,案發當日才出現在銅鑼灣。在案發當時,他只是想拯救A2,從來沒有打算襲擊警員,只是想拉開A2。因此,雖然案情中有人襲擊警員,但A2參與的程度和角色較低,沒有使用其他暴力。
總的而言,因為A3剛過21歲無法索取教導所報告,故希望法庭接納他善良、孝順、積極參與課外活動、有責任心和愛心、和得家人支持。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兩項控罪的刑期。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就本案暴動而言,有約300人參與;A3參與度高,他用雪糕筒堵路,後來亦阻差辦公;A1則用刀刺傷警員。以此案情而言,可予以4至5年監禁,但考慮各被告的求情因素、他們的背景良好後、和坦白認罪後,予以4年監禁作量刑起點,他們第一時間認罪,刑期減為2年8個月監禁。
就有意圖而傷人罪,這是非常嚴重的罪行,過往的判刑為3至12年不等。在考慮量刑時,法庭需顧及阻嚇性、被告的襲擊有否預謀、被告的個人行為、武器的性質和規模、和被告有無受到精神和酒精影響等。本案嚴重之處是A1帶有利刀,刺傷警員頸部,這使涉案警員因傷勢嚴重,日後無法前往心儀的部門衝鋒隊工作。雖然A1只是個人行事,但他從背後刺傷警員,其後涉案警員的傷口發炎,隨時致命,案情極為嚴重,根本可以在高等法院處理,但考慮到本案在區域法院處理及其他因素後,予以6年監禁為起點,A1第一時間認罪,刑期減為4年監禁。
就阻差辦公罪,法庭予以3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A3第一時間認罪,刑期減為2個月監禁。
總刑期:
關於D1,法庭下令控罪一當中的1年與控罪二分期執行,故D1的總刑期為
5年監禁‼️。關於D3,法庭下令控罪一控當中的1個月與控罪四分期執行,故D3的總刑期為
2年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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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48292&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