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524銅鑼灣
#審訊 [7/11]

D1: 唐(31)
D2: 譽(24)
D3: 鄭(23) 尚有 #1112中環 案件排期至2023年中開審
D4: * (15)
^以上均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非法集結 [D2-D4]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此為D2至D4協商後更改控罪,3人承認控罪)

2)暴動 [D1]
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禮頓道及加路連山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3)有意圖而傷人 [D1-D4]
於同日同地意圖使陳子遷身體受到傷害 (傷人17)

4)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柴灣一單位內管有一支伸縮棍
  (律政司同意存檔法庭)

🔺D2,D3及D4 開審前認罪
D3及D4去年與控方達成協議,控方將兩人暴動控罪改為 非法集結罪,D3及D4會承認非法集結控罪及有意圖而傷人罪。D2 亦在較後時間協商後及控方同意將暴動控罪改為非法集結罪,同意承認非法集結及傷人罪,而攻擊性武器罪將存檔法庭。

🔺D1 審訊後期認罪
開審首天鄧官知悉其他3人認罪協議由暴動罪改為非法集結曾詢問D1代表鄭大律師會否同控方商討,休庭後法律代表重申答辨不承認兩控罪需展開審訊,於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後再改變答辯方向承認暴動及傷人罪由於控方需預備同意案情須押後至今日正式認罪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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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案情
控方讀出案情案情指,逾數千名示威者於案發日下午1時許在銅鑼灣聚集,朝灣仔方向遊行,反對制定國安法和國歌法,警方則築起防線。示威者及後向高士威道、禮頓道等散去,並在不同地點設路障和放火。約下午2時45分,有示威者破壞位於禮頓道的I.T. Shop 玻璃櫥𕦬,以及新寧道中國太平大廈的入口。事主陳子遷於下午3時許,見到一群示威者破壞I.T. Shop時,譴責示威者,並指警方到場後便會拘捕他們。當陳轉身打算離開時,一群示威者襲擊陳,令他跌倒。示威者用雨傘、硬物和徒手襲擊陳包括報警及背部陳被打至流血。陳沿禮頓道朝加路連山道逃跑,並大叫救命。該些示威者繼續追打陳,把他的衣服扯爛,並在保良局停車場繼續襲擊陳。陳之後突圍逃離,期間示威者未罷手,又阻止他撤退。陳一度寸步難行,只能蹲下,雙手保護頭部。陳之後橫過加路連山道與禮頓道交界的馬路時被推跌,包括三名被告在內的15名示威者包圍陳,徒手施擊,又腳踢和用長傘等硬物不斷打和踢陳的頭和背部,亦有人將大型路牌扔向受害人但沒有命中,陳逃至南華會門外有職員協助救援。庭上播放市民拍攝片段指D1正襲擊陳。D1在一個月後被捕,在記事冊及錄影會面有作招認,分別在保良局停車場外用腳及追至加老連山道再用拳打受害人。

📌裁決
D1 承認控罪 (2)及(3) 並同意案情,法庭裁定兩控罪名成立‼️

D2至D4 已經承認控罪(1)(3),開審首天被裁定各人2項罪名成立。

📌求情
D1 代表呈上哥哥、女友及女友母親三封求情信,採納書面求情,代表沒有任何補充

D2 代表呈上包括被告本人,派飯義工等,被告有一次襲擊警員紀錄,被告雖然開審首日認罪,但在9月16日巳去信法庭通知希望法庭考慮給予25%認罪折扣,而非指引開審日不高於20%折扣及希望索取背景報告

D3代表呈上包括被告及另外13人撰寫之求情信,被告過往品格良好,本案為單一事件,在當時社會氣氛下一時衝動參與襲擊但片段可見少於2秒,受害人亦已經復原沒有永久創傷。而非法集結中被告沒有作任何行動也沒有預謀,希望可以作三分一扣減

D4現在17歲,案發及現在仍非常年輕,本案為單一事件同本人品格不符,事件中也沒有特定角色,書面求情提到過去一段時間本人及家庭遇上之不幸經歷,現在被告有悔意,希望法庭先索取報告。

案件押後至11月4日 1430同一法庭作判刑,🔴期間四人須還押以便為各人索取以下報告作考慮判刑:
D1、D2 :背景報告
D3 :背景及心理報告
D4 :教導所,勞教中心、更生中心及青少年罪犯報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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