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02旺角 #審訊 [2/2]

👩‍💼龐(29)

控罪:
(1) 襲警
在2019年9月2日在旺角警署外襲擊警務人員8609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2019年9月2日在太子道142號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可以發出雷射光的裝置

——————
[11:12] 開庭,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做口頭補充

🔨控方陳詞
被告被控向防暴警員PW2 8609 掟汽水罐,辯方指被告無戴口罩,人多,衣著重複,其後PW3拘捕另一姓黃女子,都係着白衫,無其他證據話現場有其他人着白衫,被告係着黑色長褲,該女子係着短褲,PW2無失去過視線。

辯方話拘捕唔用襲警,而用非法集結,並唔係無道理,當晚八點幾有超過100人在旺角警署聚集,PW2用大路嘅控罪無不合理,PW2在協助其他行動時,背脊被人用雜物掟中,令佢提高警覺,PW2講出真實所見。

P14雷射筆在被告個背囊搵到,不爭議雷射筆係攻擊性武器,爭議嘅事項係佢唔知道,佢有無意圖使用。當晚22:14集結人士不斷用雷射光射向警員,片段見到警員身上有雷射光,差唔多時間嘅人士係咪有意圖使用雷射光?被告管有雷射筆,對警方有敵意。

被告有作供,日頭在添馬公園集會,之後去咗土瓜灣家姐屋企休息,夜晚約咗人去酒吧飲酒,去到地鐵站見到有街坊、有穿反光衣人士,好奇跟住行;昨日控方盤問好似無乜方向,當晚在太子站等,去皇上皇酒吧,佢唔需要去旺角太子道西出口,佢無需要跟住街坊行,約咗朋友,會唔會跟住其他人行?控方認為佢嘅目的去嗰度係表達對警方不滿,被告無戴豬嘴、無戴口罩,無原因會畀防暴警員用盾牌撞佢。

被告背囊帶有示威者常見嘅多個工具,體積唔細,無理由會帶去飲酒,佢話帶返屋企,住喺離島,無講到喺邊度,飲完酒後,有無方法返到去?話因好奇途徑,有好大個問號;武器話係防禦性,但驚訝數量之多,被告唔帶豬嘴,話唔想被標籤為激進示威者,但在背囊搵到。

話雷射筆係朋友嘅,佢當時兩手空空,要被告幫手袋住,但點解朋友兩手空空,會帶着雷射筆和三個口罩,控方指係虛構人物。被告話要帶返物品返屋企,佢可以擺在家姐嗰度,去飲酒要帶咁多裝備,而唔係放在家姐屋企?控方指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嘅目的係對警方表達不滿。

⚙️辯方陳詞
警方拘捕咗被告和另一女子。控罪一嘅關鍵係PW2 8609嘅可信性,明白當時警員有壓力,被告被控訴嘅並非非法集結,而係實質嘅襲擊警員和管有攻擊性武器。主要片段由23:26~23:28,邀請法庭睇多前後2分鐘,現場環境唔係咁容易話無視線阻礙,警員8500拘捕黄姓女子,無證據指被告在23:00前到場,與8點和9點的事情無關。

拘捕過程,PW2 見到被告拎住扁平嘅汽水罐掟佢,問題係會唔會面對面掟嘢?PW2 追被告,話一惦佢就跌低,被告話係有好大力撞佢落地,睇片段係撞低佢,符合醫療報告。

PW3 PC8500 拉姓黄女子襲警,PW2 拉被告,交被告畀PW4 DPC6343,罪名係非法集結,無話襲警,現場如果有扁平嘅汽水罐,搜集係唔難,亦無問過其他警員,有無人被襲擊,唔係有經驗搜證過程,無其他助證,被告講法合理。

其他控方證人講現場好多人,懷疑PW2只係留意一個人,多過留意一班人,如果睇到佢掟嘢,追捕佢,捉到,點解告佢非法集結,而不是襲警?

控罪二 - 管有攻擊性武器,在背囊檢取物品無爭議,爭議意圖使用,根據HCMA SHY案例,要證明是作非法用途使用,雷射筆本質唔係攻擊性武器,被告接受盤問,佢有表達政治立場,控方嘅盤問係…un-contra verdict (抱歉,聽唔清楚)

辯方提到去完集會去家姐度;裁判官打段問:有份畀租,無鎖鑰無份住,合理性?(辯方無回答)

豬嘴、頭套、冰䄂係防禦性,當時集會嘅頻密,幾個口罩手套唔係好多,無咩唔合理。

被告以為雷射筆係電筒,無留意,現場無助證證明被告使用,檢取時候關咗,無證據證明被告留咗幾耐,只係揣測性推論,檢控要有前設行為,要有助證證明使用,即使法庭唔接納被告解釋,亦無證據指被告有使用。

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14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0庭作裁決,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MS Office 2010 Activator: What You Need to Kn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