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2/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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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部份從缺,歡迎補充)

▶️D2 D3 D5特別事項和連登帖文爭議:

控方:
🔸D2特別事項:
- 口頭招認和書面口供爭議

D2指有警員以手阻擋部分文件,並受到2次威嚇,指有警員對他說「唔洗對佢禁好架,望夠未呀四眼仔」,不敢請求因為怕之後有野對自己不利。控方指PW9稱D2一直望住地下,D2亦無請求。而D2 在會面紀錄寫了自己名字28次,一定睇到問答內容,控方指係被告自己唔睇。D2指等待保釋期間看見其他人手持副本才知此權利,於是問值日官,然後先有機會睇文件。控方質疑指稱威嚇的警員不在場,D2為何不告知值日官其發現的問題。而D2明知有問題但選擇保持諴默,待第二日才告知律師,而也沒有跟進律師有否告知警方,此情況是不合理的。控方請法庭拒絕接納D2證供,指D2是自願作出招認,並指PW9否認威嚇, 望可接納其可信可靠性。

🔸D5特別事項:
-口頭招認爭議
控方指被告沒有作供亦無傳召證人,無力削弱。警員26894只負責看守,聽不到PW16和D5的對話內容,PW16指有合理懷疑然後上前追截4名人士。

林官質疑為何警員不對疑人作出警誡,控指不是恰當時間,查問後亦未必拘捕。林官指拘捕也基於查問,執行職務警員有合理懷疑,選擇查問便應進行警誡,指如情況危急下,有時間作出查問,卻沒有時間警誡是有予盾的。控指屬初步查問,未去到即刻警誡。林官質疑屬rewrite 法則,控:「我唔係rewrite法則囉…」, 林官續指長問短問的分別何在,亦無證據顯示有好多人要搶犯,現場亦不只一名警察。控方指有很多人在跑,警員不清楚情況,有疑慮亦不是不合理。林官質疑既然在安全情況下作出查問,為什麼進行警誡卻是不安全。控方指警誡屬全面警誡,要有完整紀錄,當時只是初步查問。林官質疑既然有合理懷疑才進行追截,但卻選擇初步查問後才作出警誡的做法。

🔸D3 特別事項:
-書面口供爭議
PW12指在車上如有人提出要求應會聽得見,但無聽到D3有提出請求。PW12 指D3有被噴胡椒噴霧,有喊和流鼻涕但沒有不舒服。 D3指錄取會面紀錄時有第二個人在場。PW13 承認D3在其中一頁沒有簽名是失誤。PW13指會面記錄屬一問一答,無時間壓力,所以用了超過兩小時。警員指觀察上被告沒有辯方所指於錄取會面紀錄時不適的情況。辯方要求法庭拒接納2份會面紀錄,

林官指有兩種字樣,當法庭要求佢即場寫,字款已經不一樣,當有人質疑時證人沒立即講出有另一位警員替他寫,反而寫幾次想證明其說法,後來被要求寫另一款字樣時才改變說法,林官質疑為何要寫幾次才知道是由他人所寫。

控方指證人作供有瑕疵, 幫唔到佢解釋情況,但對本案爭議點不關鍵,而認收書係最後文件。官指是可信性問題。

🔸有關連登貼文的爭議
辯方指pw2是傳聞證供,法庭不能靠Pw2自身經驗和認知去確立帖文日期,反之需由發佈者說出,個人經驗不適用於法庭聆訊。官指辯方自打嘴巴,日常生活也有使用電腦經驗,希望再予清晰解說。
- 小休後辯方徹回就連登帖文的反對 -

▶️辯方就特別事項之回應
🔸D2特別事情項:
- 口頭招認爭議:
官提及被告口頭招認時有部分問題沒有回答部分則有。辯方指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2清楚其權利,警員沒作出警誡是違反盤問疑犯指引。
- 會面紀錄爭議:
控方指被告是大專生,別人叫他做事會先了解,辯方指此情況是在有時間和正常情況下,不能排除被告當時有受不公平對待。
- 控方指被告人保持緘默的說法不能正確反映d2說法,無出聲回答也會有不情不願照做的情況
- 利誘和威嚇不一定明顯,不能從表面看
- 控方指被告寫了名字28次所以一定會看到問題,辯方指一寫完警察就會隨即指示往另一處再寫名字
- 被告最後寫上「可隨意增加或修補…」該段是抄寫形式,辯方指威嚇下被告不能自主俾口供和抄寫
- 被告之後才投訴同有無存在威嚇屬於不同問題。

🔸D3特別事情項:
控方指副本認收書係之後發出,對會面無影響,但由於pw13作供時有隱瞞,會對其可信可靠性有保留,而D3會面紀錄時精神狀態值得關注,會面紀錄時間亦不尋常地長。

🔸D5特別事項:
反對口頭招認,辯方指PW16稱有合理懷疑就應作出警誡,PW16證供亦直接指出沒有警誡和要做其他公務,無其他證據指現場情況不許可作出警誡。

▶️特別事項的裁決:
D2
-接納D2對PW8的口頭招認
-接納PW9為D2錄取的書面口供
D3
-拒絕接納PW13為D3 錄取的2份書面口供
D5
-拒絕接納D5對PW16的口頭招認

▶️控方舉證完畢,兩方暫時沒有中段中詞,預計3-2位被告將會作供,案件押後至明早10:00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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