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網上言論 #旁聽師 #裁決

D1: 彭/ 《 #牧師和你顛》創辦人 (59) 🛑已還押逾6個月
D2: 趙 (67)

控罪及控罪詳情:
(1) D1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1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製作、上載及廣播YouTube影片並維持一個YouTube頻道,具意圖:
(a) 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及對其的離叛;
(b)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c)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D1-2 發表煽動文字
同被控於2022年1月4日,在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發表煽動文字,即具意圖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的離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的文字。

控方:#傅悦耳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辯方:D1 自辯,D2 #譚俊傑大律師、#李峰琦大律師

——————————
[09:35] 開庭

裁判官宣讀裁決

—————
📍關於D1第一控罪

指D1經營Youtube頻道"牧師和你顛",公眾人士可以隨意在網上觀看

前言
鄭官指D1在8段影片內容提及法官及裁判官在庭內言行,被指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行為引起居民對司法不滿或不守法。

開審前D1被告及D2辯方律師有爭議是否合憲及提出申請終止案件,也提及煽動4個範疇含糊 第333章香港人權法不合憲。 其他國家廢除煽動罪等爭議。

犯罪後6個月檢控,但法官同意控方陳述持續犯案,似洗黑錢一樣有持續性。可以由律政師受權人士簽署,控罪合符法律程序。

(鄭官開始聲線越讀越細聲)

鄭官引用終審裁定煽動罪是國家安全其中一項,有憎恨蔑視,有意確定煽動。

鄭官引述陳廣池法官在區域法院其中的裁決中有提及 [煽動條例罪行隨著環境改變而變遷],法官同意陳官的說法。

也引述譚德志案中提及煽動罪屬危害國家安全,為達至社會安寧,屬國安法的範圍內。

鄭官也引述羅德泉法官提及 [維護國家安全,避免仇敵,市民需要守法,為保障國家安全,而煽動無需一定包含暴力]。

鄭官採納陳官提及 [為保護國家安全,每個地方都按該地區的需要以作合適安排,煽動罪沒有超越自論自由]。

D1選擇作供沒有證人。
D2選擇不作供沒有證人。

控方證人只有警方,法官說有提醒自己避免偏坦。

兩被告無犯罪記錄。

罪行元素 : 控方要證明行為有煽動意圖,有意作出煽動及知該行為或言語有煽動意圖。

鄭官同意控方對煽動罪的犯罪元素。

鄭官指出條例10(1) 發表煽動文字具煽動的文字,不包括是煽動的意圖,,是著重用語,犯罪就是煽動意圖。 而憎恨有厭惡的意思;蔑視是有看不起意思。

📍裁決D1控罪一

證據 : Youtube頻道"牧師和你顛"的影片,D1自稱牧師及網媒,是一名良心市民,指出法官的錯誤不足之處。

鄭官逐一影片說明

影片1 :
看來祈禱會,D1在影片提及 [當法律成為一個工具] 本席不能確定[當]字的意思,法官認為[當]字有2個解釋的可能性,(1) 是批評當時的法律已經作為工具;(2) 當法律作為工具時的假設性。

裁定 : 因有2個可能性,法官說不能確定影片1有煽動意圖。

影片2 :
關於47人開庭,D1提及醜出國際,說出出當時實況及去世界國地的經驗。

鄭官同意47人案跟其他案審到深夜情況罕見,有評批法庭做法,但必對司法造成憎恨。

裁定: 法官說影片2沒有煽動意圖。

影片3, 4, 5 & 6 :

D1在影片中有提及高等法院法官拒絕一些人入法庭,提及法庭不講法。

鄭官指影片4,D1提及 [高等法法官唔駛講法,唔係法官講點就點]。

影片5,[高等法官不解釋,依個人判斷喜好]。

影片6,[高等法院不講法律,無講法律依據]。

D1在影片解釋因有旁聽人士帶淺黃口罩或有雨傘的衣著,被逐離法庭,但無解釋法例根據。

鄭官指D1所陳述的事情有可能係真,但也可能不是事實,法官指D1不在現場,只是聽到是帶淺色黃口罩人士講,其後D1稍後去高院詢問職員。

鄭官指D1可能把真假難辯作成事實,法官指因D1不在現場,也不知當時職員是否有向當場人事解釋,是否有提供口罩更換或要求他們在延伸庭聽審等安排。

鄭官指高等法庭做法合理,D1有貶低法官,就算D1陳述的事情有可能是真,D1稍後去詢問的該職員只是一般保安,未必是當日的職員,另外,法庭有需要因應在場需要發出合適的做法,鄭官指不相信D1不懂有程序可以投訴法官。

鄭官不相信在影片中指摘,在網上作批評可以糾正可糾法官。

裁定:該影片具有煽動,有貶低法官,有煽動意圖。

影片6 :
D1影片批評法官在用言語及眼神侮辱辯方律師,指 [法官個對眼好似發火,用眼神用身體語言去侮辱他人,做過法官有一定質素,做人唔好做到咁]。

裁決指法官向律師作指摘有理,是D1的主觀看法,缺乏客觀性,可以根據程序投訴法官。

鄭官不相信在影片中指摘,在網上作批評可以糾正法官。

裁定:第6影集中批評法官,造成司法憎恨,有煽動意圖。

第7段影片:
1月4日在西九4樓3庭內拍掌,D1影片中肯定表示[面對人地威嚇緊你,當你面對威嚇就唔可以縮,就唔係和你顛]

鄭官指D1片中明顯指摘當日法官不容許拍掌是威嚇,法官指依D1的背景,理應知道法庭規則,之前的法官不追究旁聽人士拍掌是酌情權。

當日裁判官是在旁聽人士第二次拍掌,才要警方抄下拍掌大士的資料,已酌情處理。裁判官當日不容許拍掌影響法庭運作所合理做法。

但D1在影片中沒有提當日裁判官在旁聽人士第一次拍掌時已有警告,會令到不在場的聽眾,誤會法庭的行為是不近人情。

裁定:該影片有煽動意圖。

第8段影片:
影片中D1有提及[打壓...有強權無公理],法官裁決沒有事實基礎。

裁定:有煽動意圖

4月6日拘捕D1,依D1學歷人生經驗,理應知道有程序投訴法官,意圖貶低法官。

鄭官指D1不是一失誤,是多次提及法官,指法官帶有威嚇及不守法。

裁定:法官指D1製作上載影片也是知道有煽動意圖。

—————
關於D1 & D2 的第二控罪

大致背景是1月4日西九4樓3庭審訊鄒幸彤案時,法庭錄音有一男一女的言語。
D1不爭議他是該男聲
D2不爭議在場但沒有證明是該女聲

對於D1說[良知呀你無左]與PW1及其他控方證人說[良知呀 講左],不足以影響案情,視為其支節。

另外,相同事情用相同描述不會影響控方證人作供可靠性。

鄭官肯定D1用良知是在公眾指摘裁判官。而當日裁判官禁止作政治宣言是合理聆訊程序。

鄭官指法庭有因應當日情況已寬大處理。在第一次已有警句,D1公開批評,明顯指責法官缺乏良知,是貶低法官,對司法造成憎恨。

裁定:D1不是一時失誤,是有煽動意圖下說出煽動話。

鄭官指PW3在事後回想D2的言行,不足為其,對事情沒有不合理。

D2指摘裁判官不依法,不公正,用包青天來審是有指說法不公。D2公開批評,令人對司法的憎恨。以為裁判官不依法,判案不公正。

裁定:D2有意圖具煽動意圖的說話,公開說出批評裁判官,不是一時失誤,說話具煽動。

裁決:
D1 兩項罪名成立
D2 一項罪名成立

法庭休庭給D1考慮求情

———————————
1205 再開庭

控方提供D1各段影片的流覧人數,最多一段有9000人。

D1陳述(大概)
以暗為光, 以苦為甜,以聖經之意為前述,此場煽動案表面上打敗了,看似控方得勝。但從捍衛人權,自論自由是D1得勝。

面對正式入獄,在獄中承擔宣教使命,建立鐵窗顛覆教會,用愛去感召囚友,宣揚神的愛,在屬靈爭戰上是得勝。

監獄有神在,在獄中承擔監獄牧師的使命,放膽講論,本人一直遵從守法,良好市民,現因承認有拍掌及指出法官的言行而入獄。引用哈維爾所說[無權勢者的力量] The power of powerless。

應驗D1所指為何現在咁出現那麼多煽動人士,究竟是誰煽動誰,誰才是真正的煽動者?

歷史會替他說話,繼續五光十色 食粒朱古力,五光十色 香港人披荊斬棘。

D1說尊重鄭官的判刑,沒有其他求情。

—————
D2辯方律師
先講法律原則,數十個因素法庭要考慮:

包括 :
1。犯案環境 - 案發地點在法庭,當時社會情緒不算高漲
2。犯案手法 - 只係透過說話,無公開
3。時段 - 單一次, 不長,約1分鐘之內
4。人士 - 約100人左右在場,如沒有法庭錄音,沒有外人知
6。預謀性 - 只是回應法官的討論之後說話,對法官的判刑不滿。
7。相稱性 - 沒有不守法,法庭判只有對司法憎恨
8。組織性 - 沒有組織
9。只有在場100多人, 沒有轉播
10。被告只是普通人

D2辯方律師引用4個案例作對比本案相關嚴重性,同受影響群組輕低。 希望暫緩執行。案例包括古思堯案9個月判刑, 陳偉倫(音)案22.5星期; 陳冠旭(音)7.5個月; 陳慧霖(音)7.5個月。

陳述D2背景: 67歲家庭主婦(其他隱去),有細女為媽媽求情信, 細女的校長也寫求情信, 在湊女同時服務細女的小學中學, 良好背景, 以身作則去教導子女。

無論社會對六四有何看法, 當然法庭不是表達六四的場所, 但希望法庭考慮老一輩對六四有感情, 是次是偶發性。

危害國家安全有輕重之分, 煽動各項意圖也有輕重之分, 法庭只裁定D2對司法造成憎恨,並無其他,判監並非唯一選項,如要監禁也希望以暫緩方式。

12:27 完,裁判官要考慮,1500判刑

💛感謝時直播員💛
How to Easily Find YouTube Videos: A Comprehensive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