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25]

D1: *(14)/ D2:李(15)/ D3:鄧(15)
D5:林(15)/ D6:孔(21)/ D7:桂(19)
D8:黎(21)/ D9:劉(18)/ D10:李(22)
D11:魏(17)/ D12:譚(20)/ D13:譚(21)
D14:譚(24)/ D15:田(20)

*D4:李(15)開審日已認罪,續准保釋至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
譚(20)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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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內容從缺,如有資料提供請報bot

下午進度
[1428] 開庭

PW(攝錄警員 )繼續作供

🔹控方主問(續)

-播放片段-

🎥P019 
- 警員把示威者帶到港豐找換店前面。

🎥P020
- 示威者佔據行人過路線與警員對峙。片段看到示威者工具有遮和頭盔。於0125時警方宣布拘捕。

🎥P022
- 在另一地方拍攝被捕人士拘捕過程,位置在臨時拘留區。

🎥P023
- 在臨時拘留區向示威者宣布拘捕。

🔶️D5法律代表盤問
在窩打老道和彌敦道交界的警察和示威者各有前進和後退。證人「講唔到」最後警員向示威者衝擊的位置是否在黃色方格入面,亦講唔到對峙階段雙方的距離和最接近的距離是多少。

🔶️D11法律代表盤問
片段見到警員帶示威者去找換店門口等候,找換店前面不是拘捕區域 ?證人答:不是,是同一地方。

📌P013草圖
證人應辯方要求在警方的草圖上確認拘捕位置。
證人「冇留意」當時是否有多於一名警員帶被捕人士到找換店前面。示威者在找換店等了「一陣」才被帶去臨時拘留區。

🔷️控方覆問
證人沒有負責規劃臨時拘留區。

-證人作供完畢 -

休庭10分鐘
[1536] 再開庭

傳召警員12415 傅文進 (音)
- 負責拍攝搜證工作

🔷️控方主問

-播放影片-

🎥P030
- 證人從1800時開始執勤,和其他警員一起拍攝。

🎥P027-P037
- 顯示拍攝路線,從北海街出彌敦道,警員頭上有不同顏色的燈識別隊伍。
主控與證人確認拍攝路線 ,片段中有人向警員投擲汽油彈,拍攝到有火光。
片段中警方曾發出黑旗警告,將放催淚煙,也有用大聲公作出警告,畫面還看到藍色和綠色鐳射光。畫面中亦看到舉橙旗,請示威者離開,否則開槍。

🎥P031
- 看見綠色鐳射光

【時間關係,暫時中止主問,明天再續。】 明天會有幾位辯方代表缺席。

D5申請更改保釋條件,將警署報到時間延遲2小時;劉官要求提供時間表,如果合理她會考慮。

[1649] 休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11月28日星期五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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