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8位被告(19-61)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A1:張(19)/ A2:林(23)
A4:廖(20)/ A5:李(61)
A6:易(26)/ A7:李(24)
A9:潘(20)/ A10:區(21)

*除A10已還押8個月外,其他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1:參與 #暴動罪
上述8位被告與A3黃(16)和A8朱(42)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廖(20)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李(61)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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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全文]

量刑考慮:

暴動罪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此控罪沒有量刑指引,但根據Tse Ka Wah案,上訴法庭指經審訊後被定罪的量刑起點應為5年監禁。於Cheung Chun Chin案,上訴法庭亦重申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應為為5年監禁。法庭指上述案例並非指引,但可以因個別嚴重案情而將量刑起點上調。

暴動罪的量刑原則早已被確立。法庭考慮暴動罪量刑時要顧及整體情況和阻嚇性,若有被告在參與暴動時干犯其他罪行,那量刑起點則可以上調。此外,由於每宗案件的背景有別,故其他案件的指導性不大(見Tang Ho Yin案和Yeung Ka Lun案)。

法庭明白處以大部分是初犯,和有接受高深教育的被告們一個長刑期會對其個人、家庭、和社會發展都是悲劇。

雖然本案源於俗稱「理大圍城」的事件,但其實在2019年6月時,香港已發生由反修例事件所引致的示威行動,且暴力程度慢慢升級。而在政府已擱置修例後,後來的示威活動已是與香港特別的歷史、政治、和民怨相關。

開初,示威者進佔理大,在其內外大肆破壞,亦令紅隧不能運作使交通癱瘓,所以警方後來決定圍封理大。因此,示威者發起俗稱「營救理大」的行動。示威者在2019年11月17日嘗試從不同途徑入理大,與警方防線對峙,並作出不同的暴力行為。由此可見,本案暴動並非「即興」,所牽涉的路口亦可通向理大,示威者亦有共同目標,就是營救被困理大的人,和阻止及反抗警方執法。即使並非有如軍隊部署,但已有同樣安排和目的。

在規模上,涉案的兩個十字路口有約1000名示威者聚集;至於其他橫街,則已不能估計。

在暴力程度上,在裕華酒店附近的馬路有磚頭、刀、槌、和用竹枝架設的路炮;在不同時份下,示威者最多投擲了約100枚汽油彈;在21:00至22:00時,不斷有火頭在涉案範圍爆開;有400至500名示威者組成傘陣,他們叫喊港獨口號和挑釁警方,亦不時有人從傘陣內衝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當中有些落在商舖等地,像是「地獄圖」。

在是次暴動中,警方曾使用催淚煙和橡膠子彈,亦曾發出不同警告。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是次事件背後有沒有統一安排或「大台」,但以不斷的汽油彈和示威者的陣勢而言,至少是有「小隊」施行暴力和挑戰法治。此外,示威者亦曾在不同時間加入和離開暴動現場。

在對公眾的滋擾,示威者佔據了彌敦道和青山道。至少由2019年11月17日開始,九龍半島的心臟地區被癱瘓、商舖關門、鮮見路上有私家車、行人路上更是沒有行人和遊客、公共交通停駛、和警車被攻擊及不能前行。這些令香港的安全法治形象受損、兩極分化、亦使人做事立場先行,不會理性分析和判斷,對社會造成很大心理傷口。

雖然本案並沒有人受傷,但這是因為警方有裝備保護、守紀律,和沒有用盡武器,反而示威者忽略他們的行為會傷害他人、財產、和法治。此外除A10外,沒有證據指其他被告有使用暴力。

被告們都是年青、初犯、有良好家庭、亦用行動表現對家人和社會的關懷。法庭明白本案判刑會對他們的生命和家人有影響,使他們之前的努力前功盡廢,亦是社會重大損失。法庭亦認為這些被告並非十惡不赦,他們只是因受壓抑的環境影響下而犯案。然而,即使他們初犯和年輕,年輕只是一個階段,並非成就,他們所負的刑責與成年人相同,所作的損失與成年人相同。此外,沒有案底只是公民之義。雖則如此,法庭仍會在更生、懲罰、和阻嚇中取得平衡,以給予機會他們重過新生,不希望判刑為他們帶來毀滅性的影響,亦希望能在法理下從寛處理。

法庭在早前為A4和A9索取勞教中心報告,這並非有判刑上的傾向。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法庭認為勞教中心不符合案情嚴重性、公眾利益、和阻嚇元素,亦會帶出錯誤訊息。

雖然被告們可能是受社會氣氛和學者鼓吹違法達義的影響下犯案,但法律是規範,應予以遵守。至於違法是否可達義是在於個人理解,但若接受,這代表人可以為了可達義而可以為所欲為。眾被告已是成年人,即使不能分辨是非,亦能有自我控制的能力。

A1的判刑:

A1在案發時管有面罩和含有機溶劑的手套,亦身處黑衣。她的母親指A1是獨立、細心、和為人設想的人;她亦有師長、僱主、和同學為她求情。

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她的個人背景和有悔意後,下調刑期至4年8個月監禁

A2的判刑:

A2在案發時管有口罩、泳鏡、頭盔、急救用品、風褸、電筒、和黃色背心等物。法庭明白本案判刑會嚴重打擊A2的事業,但本案是公然挑戰法治,無視他人的權利,將案發現場視為戰埸,而A2是有備而來,即使沒有使用暴力。

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她的個人背景和年紀後,下調刑期至4年8個月監禁

A4的判刑:

A4在案發時身穿黑衣,管有眼罩、手套、帽、和生理鹽水等物。A4的僱主指其滿意A4的表現,A4亦同事相處和諧;A4向感化官承認他受現埸氣氛影響而犯案,現在已有悔意;A4的父母、師長、和牧師指A4是善良、有愛、和樂觀的人。法庭接納A4可能因受社會氣氛、貪圖刺激、和同路人的情緒影響而忽略後果並參與社會運動,但A4是成年人,理應有獨立決定,因此他的刑責與其他人相同。

就控罪1暴動罪,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4的個人情況後,下調刑期至4年2個月監禁。就控罪2,考慮過相關物品後,法庭予以6個月監禁作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2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A5的判刑:

A5在案發時身穿藍色上衣和綠色褲,這與其他示威者不同;雖然他參與度較低,亦沒有令人受傷,但他有以雷射筆挑釁警方,火上加油,令示威者感到有人支持。A5希望事件可以盡快過去,亦令身邊人擔心自己感到不安;A5妻子指A5一直陪伴自己,亦是家庭的支柱;A5兒子指A5愛家人,亦讓他選擇自己的人生路向。

就控罪1暴動罪,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5的個人情況後,下調刑期至4年2個月監禁。就控罪3,考慮過相關物品後,法庭予以4個月監禁作起點。進一步考慮總刑期原則後,法庭下令控罪3的刑期與控罪1同期執行。

A6的判刑:

A6在案發時管有黑色帽、過濾口罩、和眼罩等物,亦身穿黑色裝束。感化官指他現感後悔。A6有上司、和社會賢達為他求情;A6一直有努力讀書,裝備自己以便日後重投社會和陪伴家人;A6父母指A6是善良、有責任、和樂於助人的人;A6本身亦有助養兒童、協助內地學生、擔任防止自殺協會的義工、和舉辦數碼傳訊比賽。

法庭對判處A6監禁感到不安,A6是一個年青有抱負的人,應是未來香港的棟樑,但A6的行為破壞社會結構,不應縱容,即使現時的社會結構並非最好,但在破壞後不思建設,日後只會更艱難地生活。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6的求情後,下調刑期至4年2個月監禁

A7的判刑:

A7在案發時管有手套、眼罩、口罩、帽、雨傘、和醫用膠紙等物,A7天資聰穎,勤於學業,亦向感化官表示他因好奇而到達現場。A7的求情提及A7並非暴動的策劃者和管有攻擊性武器。法庭指出A7的參與令他人以為自己人強馬壯,作出暴力行為以破壞安寧,故他的刑責與其他人一樣。

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7可能因入世未深而未想到犯案的後果後,下調刑期至4年2個月監禁

A9的判刑:

A9在案發時管有眼罩、口罩、有汽油味和燒過的痕跡的手套、後備衣服、和帽,亦身穿黑衣。A9的品行和學業優良,他積極參與學生會和不同組織、孝順、和參與扶貧活動,亦得父母、師長、和不同機構人的求情。

法庭相信若非本案,A9會是社會精英、成功人士、和社會棟樑,但原本平坦的一生在現在遭遇挫折。即使A9沒有傷害他人和損壞財產,但本案事件是很嚴重,法庭在考慮量刑時感到為難和不忍,但在原則上要跟上訴庭指引,判刑應以阻嚇性為主。再者,A9雖年輕但已經成年。即使如此,法庭不希望判刑會為A9帶來太大挫折,亦相信以他的成績和背景而言,不難克服案底對他的不便。法庭予以5年監禁作起點,但考慮到A9的求情後,下調刑期至4年監禁

A10的判刑:

A10在被捕前曾被目睹曾投擲1枚汽油彈,當他後來被制服時亦曾打警員。此外,他亦管有面巾、口罩、護目鏡、手套、打火機、反修例明信片、後備衣服、和索帶等。A10的品格良好,他以前是體育健將,現時為家中支柱;他在大學畢業後有工作,得僱主和師長的美譽和肯定,亦會服務中學和擔任義工。

法庭認為若不是社會事件,A10是未來社會的接班人,亦是負責和有用的成年人。以案情而言,法庭認為認罪已是最有力的求情理由,並予以5年6個月監禁作起點,即使A10並非第一時間認罪,但考慮過A10的求情後,法庭給予他1/3的刑期扣減,因此A10的刑期為3年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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