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控方已將D1, D3的背景口供及D3的刑事紀錄呈上, D3曾就縱火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判勞教中心。庭上沒有讀出背景口供。

法庭打算在今日聽取所有求情後為部分被告索取報告, 押後21天判刑。除D1及D3外其他被告早前已呈上求情陳詞。

D1代表呈上6封求情信, 分別由被告, 家人, 中學校長, 科大同學, 工作伙伴及一位退休裁判官兼傳道人撰寫, 將有第七封求情信會於索取報告後呈上, 為陪被告成長的專業機構撰寫。D1代表採納D5早前提交的案例。D1現年23歲, 與家人同住, 任職金融業軟件開發工程師, 月入7萬以下, 相信再工作一兩年後薪金可以有一至兩倍增幅。他以32分的成績入讀科大, 成績優秀, 已獲得港大博士課程取錄, 但因此案決定先工作支持家庭而放棄該課程。傳道人曾先生於今年6月中旬開始見D1, 曾與D1討論大量社會問題, 亦陪伴D1進行各種活動, 這3年D1已決定信基督教, 亦在求情信中引用聖經金句, 提及自己悔疚自責。D1代表明白在此類案件, 個人背景並不重要, 但希望法庭考慮到D1在這3年內的改變, 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21日後再補充求情。法庭認為暴動是集體行為, 此案涉及汽油彈, 如果有一人實質作出暴力行為, 量刑需要上調。法庭裁定D1有實質使用武力, 情節嚴重, 亦非低於21歲, 認為沒有基礎以勞教中心處理。D1代表認為D1並非清晰可以勞教中心處理的個案, 但並非不可考慮。汽油彈在現場滿街都是, 如果D1要扔汽油彈可以拾起便是, 暗門內有警員衝出之前, 沒有人知道後面會有警員, 他們有扔碎石, 屬破壞財物的行為, 但是出於發洩而非貪圖財物。

D2於6月1日以信件表示認罪, 法庭已看過相關求情, 此案為有使用汽油彈的暴動, 但D2沒有實質使用暴力。D2代表採納書面陳詞, D2案發時15歲, 現時18歲, 希望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D2代表希望保留陳詞。D2認罪, 顯示他有悔意。法庭指根據控方呈交的上訴法院案例, 有關認罪扣減, 不是第一時間認罪, 如不是以3C處理, 量刑扣減只有20-25%, 法庭就此暫未有決定。

D3案發時14歲, 現時17歲, D3代表希望先索取報告並保留求情, 現呈上D3於上訴法院的一宗覆核案件, 案發時是2020年1月8日, 涉及於街上試擲汽油彈。而本案事發時D3沒有案底, 亦未干犯另一宗案件, 不是在任何擔保下犯案。法律上沒有限制完成勞教中心後不可以重覆。

D4案情方面, D4代表指他有實質參與暴動行為, 但橡筋不能成功射出硬物, 該硬物只跌在D4面前兩三米。此案的暴動為突發事件, 沒有預謀, 而D4亦沒有準備進行衝撞的裝備, 沒有證據顯示D4有接觸過汽油彈或有領導角色。D4代表呈上林偉權法官席前審訊的 #1118油麻地 案例, 經審訊後定罪, 當中沒有暴力行為的被告量刑起點為38個月, 而有使用燃燒彈的被告加刑2個月。D4現年27歲, 沒有案底, 生於普通家庭, 於香港接受教育, 品性和善單純, 入讀中大, 早前任職IT行業, 月入$21000, 其後因此案離職。D4在特別事項裁決後立即認罪, 節省法庭時間, 亦明白可能沒有20%扣減。D4的心理報告提及他有悔意, 與家人一同接受輔導及脫敏訓練, 亦決定在獄中報讀都會大學的中國文學課程。D4的求情信提到受社會氛圍影響, 因不成熟而犯下本案, 向法庭及社會道歉, 願意負上刑責, 希望將來成為對社會有貢獻的人。傳道人曾先生也有為D4撰寫求情信, 形容D4率直, 受傳媒影響對中國有錯誤認識, 在傾談後認同D4有悔意及希望對國家作出貢獻。D4代表亦呈上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審理的#0929金鐘 案件, 姚勳智法官因被告於案發至判刑逾時3年, 被告等候審訊期間已受案件影響而給予6個月減刑。法庭認為D4認罪的時間是審訊第14日, 案件已審訊至完成特別事項裁決, 基本上控方案情已完結, 而整個審訊過程超過一半涉及D4的案情。而且法庭於特別事項中裁定可以呈堂的影片由一名已棄保潛逃的人士拍攝, 影片質素非常高, 非常清楚影到D4的裝束及嘗試使用巨型橡筋嘗試投擲物件。法庭認為此案的情況, 在D4認罪前, 能指控他的證供已經呈堂。D4代表解釋, 明白不會得到20%扣減, 希望在20%以下可以有較高的扣減, 並補充D4於審訊中沒有作出與其主要爭辯議題以外的爭議。

D5代表早前已存檔求情陳詞文件冊及案例, 現採納當中所有內容。D5在5月23日透過信件通知法庭打算認罪。D5案發時20歲, 現時24歲, D5代表理解他在此案有暴力行為, 不打算提出索取報告的要求。D5學業成就突出, 其學士學位以一級榮譽畢業, 被捕後在巨大壓力下努力學業, 剛取得碩士學位, 並已於浸大報讀語言研究博士課程, 希望在囚期間可以完成論文部分, 待完成刑期後繼續課程。D5代表不重覆求情信內容, 主要是由大學教授, 父母及同學撰寫。D5代表呈上到今日為止所有0929金鐘的案例。其中一宗案例中, 郭啟安法官判處兩位14-15歲的被告勞教中心, 指如被告不是如此年輕, 會判處4年以上的刑期。周燕珠暫委法官處理的案例量刑起點4年9個月, 因認罪及被告有進行公益活動, 最後刑期為2年8個月。陳廣池法官對0929金鐘相關案件的量刑起點是4年6個月, 部分被告有拋擲磚頭加刑6個月。同類案件中鄭紀航法官採納4年9個月起點, 案情涉及傷害警員頭部。姚勳智法官以4年為量刑起點。D5代表希望法庭考慮4年至4年半為量刑起點, 並呈上兩宗案例在審前覆核前認罪有25%扣減。

D6代表採納早前呈上的求情陳詞, 現呈上兩份文件, 包括一封在存檔陳詞後收到的求情信, 由朋友撰寫。另一份是醫管局發出的文件, 指D6在事件中受傷入院, D6指當日被捕時被警員所傷, 希望法庭考慮D6作為一名年輕人, 滿懷一腔熱血, 以錯誤方式做事。沒有實質證據顯示D6當日做過什麼, 求情信中提到D6受到社會氣氛及朋輩影響, 認為多一個人多一分力量, 只是身在現場支持暴動, 因此沒有特別加刑因素。D6現時的代表在開審前一兩日才接手, 因為D6決定認罪後, 關大律師亦需代表本案另一被告, 法援署才將D6的案件交給他。D6於7月11日正式表示認罪, 但之前已與控方開始協商, 可見早有認罪意向。因認罪時間於開審前不久, D6代表希望可以得到20-25%的扣減。案情方面, D6代表同意當日案情嚴重, 並採納姚勳智法官處理0929金鐘的案例。法庭指未見有其他案件出現同一情況, 即因為案件延誤而給予6個月扣減。D6代表強調延遲並非控方的責任, 而是因為現時太多此類案件, 令控辯雙方及法庭人手不足, 但希望法庭運用酌情權, 因案件延誤對被告造成的心理壓力, 作出人道考慮。(本案審期於2021年1月22日定下, 於本年7月13日開審)

D4代表補充有一案件 #0825荃灣 (WKCC3717/2021), 今年6月審訊, 因案件延誤有一個月刑期扣減。D4代表表示本案確實有延誤, 明白延誤並非由於控方, 但亦非由於被告, 只要案件有延誤, 法庭就有酌情權給予扣減。控方表示此案與其他區域法院案件的需時相約, 不認為此案有延誤。D5代表指在社運案件發生前, 區域法院案件不會排期排到3年, 只需大概2-3個月。

D7代表支持D6代表有關延誤的陳詞, 指延誤令被告受到困擾, 但並非投訴這3年的等候審訊由控方產生。就D7的個人情況, 早前的求情大綱已詳細說明, 在此不重覆。在今日聆訊過程中觀察到法庭對不是適時的認罪該給予多少扣減有討論, 在開審第一日認罪可有20%扣減, 如果開審前認罪理應不是20%。D7指在開審前若干時間D7已表示認罪, 法庭可寬大處理, 給予25%扣減。D7承認的案情摘要沒有涉及暴力事件, 除了被捕時踢了兩腳, 但沒有證據指是故意做出, 可能屬於掙扎, 希望法庭不要考慮這是一個暴力行為。D7在2018年修畢測量學後進入測量行業, 修讀學位期間曾獲獎學金, 亦得到測量師學會的獎勵, 只因2019年行差踏錯而要接受刑責。今天的被告人入面很多都是大學畢業, 有良好成績, 他們都是社會棟樑。當然他們有錯就要承擔責任, 但希望法庭考慮他們都是對社會有用的人, 格外開恩, 盡量輕判, 讓他們盡快回到社會作出貢獻。

D8案發時29歲, 現時32歲。D8代表指同意案情中可見本案中的暴動較短, 只歷時二十多分鐘, 而其他2019年的暴動案多數涉較長時間。D8有向政總牆壁扔雜物, 但沒有證據顯示D8有扔汽油彈。D8代表希望可以4年至4年半為判刑起點。D8在4月19日表示認罪, 他讀書成績不理想, 生於破碎家庭, 身為長兄, 需身兼父職照顧家庭, 完成學業後在第一間公司工作了十二年, 亦積極進修, 現時D8與朋友合資經營髮型工作室, 打算服刑後繼續專注在培育下一代的髮型師。家人, 前僱主都有為D8寫求情信, 希望法庭可以給予較低刑期。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所有被告需還押。

控方呈上案件證物處理申請表, 辯方沒有反對, 證物依申請表所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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